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加快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房源分配,确保公租房保障范围落实到位,现将《关于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22日
关于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建保〔2018〕150号)中有关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竣工和分配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实际工作中存在问题,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加快现有公租房建设、配套和分配,有效解决我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异地务工人员及新就业人员的住房问题,确保公租房保障范围落实到位,对确实无法形成有效供应的公租房,要采取措施予以盘活。 (二)基本原则
1、加强统筹,落实责任。住房保障是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公租房是解决困难群体基本居住需要的重要手段。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实施住房保障政策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市、镇两级住房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公租房的项目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分配安置等作为重点工作来抓,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在建公租房项目的工程进度,尽快投入使用。
2、分类监管,有效盘活。政府投资公租房、企业等单位自建公租房要实行分类统计,分类监管。对政府投资公租房,要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确实不能形成有效供应的政府投资公租房,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和盘活。
3、强化监督,有序保障。有序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准入、退出制度,实行保障性住房房源信息、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切实做到建设、分配、管理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二、房源筹集和管理
(一)房源类型
1、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包括使用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投资建设、改造、购买、租赁的公租房;市、镇(区)财政投资建设、改造、购买、租赁的公租房;市、镇(区)政府下属企业或村集体企业投资建设、改造、购买、租赁的公租房;村民委员会、社区经济联合社投资建设、改造、购买、租赁的公租房。
2、社会力量投资的公租房:包括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改造、购买、租赁的公租房。
(二)公租房准入
1、政府投资的公租房:镇区统筹项目由镇区政府(含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下同)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选址并制定公租房项目的建设(或购买、租赁)方案,与建设单位签订《中山市公租房项目管理协议》(附件2),并将加具意见的《中山市保障性住房备案表》(附件1)连同项目工程资料或购买、租赁合同及相关房产证明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市财政投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选址并制定公租房项目的建设(或购买、租赁)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2、社会力量投资的公租房:由产权人提出申请,镇区政府经审核同意,与产权人签订《中山市公租房项目管理协议》(附件2),并将加具意见的《中山市保障性住房备案表》(附件1)连同工程资料或购买、租赁合同及相关房产证明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三)公租房管理
1、管理期限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原则上管理期限为长期。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租房:由产权人与镇区政府签订《中山市公租房项目管理协议》约定,约定的管理有效期不少于5年。
2、产权登记及权益转让要求
公租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租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
凡涉及公租房权益转让的,应持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市财政局出具同意办理的意见方可申请办理,且新产权人必须与辖区政府重新签订《中山市公租房项目管理协议》,并在条款中明确约定公租房的性质不变。
3、税费优惠政策
凡纳入公租房管理的项目,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公租房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
4、公租房租赁管理
本市公租房租赁管理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5、租金标准及使用规定
公租房租金应根据《关于中山市公租房房租金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价〔2012〕65号)的文件规定执行。运营单位应按相关政策确定租金标准后,报辖区政府批准,并报市住保中心备案后执行。
使用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资金投入比例进行分成。属财政投入的收益,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维护、管理等。
6、维护管理
公租房的产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租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镇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7、监督管理
公租房的产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市、镇(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的公租房项目监督检查,发现有改变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
根据各镇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及运营情况,市住保中心应定期开展镇区保障房项目实地巡查工作。对发现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空置率偏高、分配过程中违规操作改变公租房性质用途等问题的,市住保中心应即时提出责令整改书面通知单,相关镇(区)住房保障部门需于指定期限内就所发现问题公租房项目的整改措施及进度作书面反馈。
三、公租房盘活
(一)盘活范围
公租房盘活范围为:政府投资公租房中纳入政府公租房筹集计划的园区配建公租房、乡镇公租房以及长期停建的公租房。
(二)盘活条件和方式
公租房受城乡规划、产业布局调整、招商引资等方面因素影响,原计划保障对象达不到预期,首期推出供应2年后仍无法形成有效需求,根据未来2年住房保障的动态需求预留房源后,可通过以下方式盘活:
(1)调整为周转用房。可暂时把公租房调整为棚户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双创”基地、文化教育、养老医疗等重大项目的周转用房,性质为租赁住房。公益性项目可按规定予以租金优惠等政策扶持;盈利性项目应以市场化方式运作,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
(2)调整为安置用房。可把公租房整体调整为扶贫搬迁、棚户区(危房、城中村)改造、避险救灾、治水提质等重大项目的安置用房。符合条件的实物安置对象可按规定取得安置用房的完全产权。
(3)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经镇区政府论证,所在辖域内无安置房或周转用房需求的,可在当地有需求前暂时把公租房交由市属住房租赁平台或其他专业化国有住房租赁平台运营管理,按市场租金面向社会公开出租,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政府投资长期停建的公租房。停建1年以上且当前和预计今后2年内没有需求的,可不再继续建设,完全或暂时退出公租房管理。完全退出公租房管理的,由当地政府合理处置;暂时退出公租房管理的,当条件成熟或有新的需求时,可适时重新纳入公租房管理。
(三)盘活程序
(1)政府投资的公租房调整为周转用房、安置用房或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的项目,盘活和处置工作方案由各镇政府在充分调查核实、论证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进行初审,初审意见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复核,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具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有新增保障需求出现后,各镇政府应根据房屋使用情况,重新收回盘活项目用作公租房或以项目置换的形式补充公租房房源。重新收回盘活项目用作公租房的,由各镇政府制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2)政府投资长期停建退出公租房管理的项目。盘活和处置工作方案由镇区政府充分调查核实、论证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进行初审,初审意见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进行复核,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形成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已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项目在退出管理后,若本行政区域内仍有未满足的公租房需求,原有任务指标需安排其他项目替补。
四、公租房退出
(一)退出范围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租房。
(二)退出条件和方式。
在管理期限内,受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地区园区需求下降导致入住率低或因改变公租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而达不到公租房的管理要求的项目或管理期限已到期的公租房项目,可退出公租房管理。镇区政府应另行筹集公租房房源,以保持辖区内公租房房源数量不减少。
(三)退出程序
产权人向项目所在地镇(区)政府提出公租房退出申请,经镇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批准。符合退出条件的,由镇(区)政府与产权人签订解除公租房房源协议,同时按比例退回已享受的财政补贴或税费优惠。对退出公租房房源管理的项目,镇区政府需填写《镇(区)保障性住房项目注销备案表》(附件4)并加具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五、公租房后续管理
(一)加大信息公开管理力度。各镇(区)政府须在政府网站首页建立住房保障公示专栏,及时公开公租房房源信息。
(二)建立管理台账。公租房产权单位应建立《中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台账》(详见附件5),完善承租人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号前报送至镇(区)住建局备案。
(三)加强后续管理。镇(区)住建部门根据辖区内公租房项目的管理情况及分配信息,及时完善情况备案表及台账,每月20号前报送至市住保中心。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 [1.镇(区)保障性住房备案表;2.中山市公租房项目管理协议;3.镇区保障房项目自查情况表;4.镇(区)保障性住房项目注销备案表;5.中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台账],此略。
政策解读:《关于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