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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农业“政银保”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中农农〔2019〕106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中山市金融工作局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28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镇政府、区办事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农业“政银保”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中山市金融工作局  


2019828  


中山市农业“政银保”项目实施方案  


为发挥金融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撑作用,积极发挥财政撬动金融支农作用,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广大农户贷款难、融资贵问题,助推中山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建立以政府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以政府财政投入为扶持,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保证保险为保障,构建有效控制和分散风险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体系,为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广大农户贷款难构筑融资平台,促进现代农业加速发展。  

二、组织机构、合作单位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以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主要领导为召集人,市金融局、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合作单位。  

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确定采用备案制度,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本实施方案自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并起草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双方合作协议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工作方案审核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起草的协议,提出备案意见。  

合作银行。依法在我市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并在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银行或具有开展支农支小融资业务试点资格的保险公司,可申请开展“政银保”项目业务。  

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或设立分支机构,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  

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须经省金融局许可,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以分公司形式在本市开展业务;在市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并依法在市税务部门纳税一年以上,守法经营,没有发生违规和失信行为;具有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用评估制度规范健全。  

(三)主要职责。  

1.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市金融局负责协调银行、保险公司积极参与项目,引导合法合规经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我市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处理业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制订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各项政策,负责财政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推动、监督全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各项工作,核心是引导银行贷款投向经营状态良好的优质农业经营主体,不对贷款风险、保险风险负责。  

2.合作银行。每年按照风险资金池额度,以不低于1:10的比例安排无抵押贷款规模,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并进行贷后管理。合作银行要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要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控制农业“政银保”贷款授信风险,尤其要确保资金用途合理性,严控资金挪用。  

3.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担保)业务,对承保贷款项目进行承保风险调查和评估,并进行保后管理。发生贷款主体无法按约定还款情况,合作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须根据保险协议对合作银行进行赔付和协助催收。  

三、资金保障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保费补贴经费”项目,用于保费补贴;保费补贴资金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由市农业农村局使用支付。  

(二)2016年已安排的900万元超赔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账户在合作银行开设,该账户为保证金账户)继续用于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项目超额赔偿。当出现超额赔偿时,由合作保险公司向联席会议提出申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支付,上限为900万元。  

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是指符合本实施方案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无抵押贷款。  

四、贷款对象、用途  

(一)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的对象。  

我市范围内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普通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和其他扶持对象,符合以下条件,可作为合作贷款对象:  

1.按照贷款要求,提供准确、真实、详尽的评审资料;  

2.确保贷款用于批准的贷款用途,并承诺在获得本贷款项目相关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后,将其追加作为贷款担保;  

3.按照贷款要求,购买保证保险,并交纳保证保险费,按期向银行归还本息。  

4.普通农户须符合以下条件:拥有中山市户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技能素质、创业潜质的农业生产者;无不良贷款记录。  

5.符合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融资担保机构)规定的信贷风险条件。已由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休闲示范点等农业经营主体和其他扶持对象,无须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公布,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可根据本实施方案开展贷款业务。  

根据项目开展情况,经联席会议同意,可适当调整贷款对象的适用范围。  

(二)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的用途。  

1.农产品直销、仓储等场所建设、租用、装修;  

2.农产品保鲜冷链系统或烘(制)干系统设备设施购建;  

3.农业投入品生产或环境保护设备设施购建,农产品加工设备设施购建;  

4.农产品检验检测设备设施购建,电子商务及信息网络平台应用;  

5.农业生产设施、基地或示范基地建设;  

6.农业投入品采购及农产品收购等生产经营中急需的其他贷款;  

7.经中山市农业“政银保”合作三方协商同意的其他农业用途。  

五、贷款额度、期限、保费  

(一)贷款最高额度。  

1.专业大户(种养大户)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普通农户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2.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80万元,市级认定家庭农场的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镇级认定家庭农场的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80万元;  

3.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00万元;  

4.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00万元;  

5.省级及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人民币300万元、400万元;

6.休闲农业示范点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00万元。  

各扶持对象贷款最高额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  

(二)贷款期限。  

根据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并依照以下规定确定贷款期限:  

1.购建固定资产类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2.流动资产类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山市农业“政银保”项目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一致同意后可将上述两类贷款期限适当延长,最长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保费的计算和收取。  

1.保费计算。合作保险(担保)公司开展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保证保险(担保),保险保费(担保费)按贷款额不高于4%收取,贷款期限不足整年的,按照以下短期费率表计算短期保费:  

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十一个月      

     

     

     

     

年费率的      

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2.保费收取。市级及以上财政保费补贴不超过保费的50%,其余保费由借款人自付,于投保时一次性缴清。  

3.银行和保险(担保)公司可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行业特点等因素,实行差异化利率或费率。借款人有条件且自愿提供抵押或担保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应适当给予利率及保险费率优惠。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合作银行提出“政银保”贷款申请,填写《中山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申请表》,并签署《中山市“政银保”合作农业借款担保承诺书》后,连同有关资料(股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证明等)提交合作银行各分理点。  

(二)合作银行对申请进行调查、评估和审核,审核同意的将《中山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批复意见书》及相关资料交市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  

(三)合作保险(担保)公司对合作银行批复同意的申请进行承保风险调查、评估及审核,对同意承保的贷款项目,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同意承保通知书》。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批复同意项目向合作保险公司出具《同意保费补贴通知书》,合作保险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出具保单。  

(五)合作银行收到合作保险(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单和相关资料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贷款发放通知书》。  

(六)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合作银行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提供本金偿还凭证复印件作为其解除扶持、保险责任的证明。  

七、贷款逾期赔付、逾期追偿、追偿分配  

(一)贷款逾期赔付。  

1.免赔额。当贷款本金因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损失的,免赔额度由合作保险公司与合作银行自行协议,原则上银行承担免赔率一般不高于15%  

2.超赔处理。每个合作周期(上年度的101日至当年度的930日)内,合作保险公司累计赔付限额为从合作周期开始之日起,累计实收保费的200%(赔付额累计超过实收保费的200%但未超过100万时,仍由保险公司自行负责,不启动超赔程序)。具体赔付程序与到账时限,由合作保险公司与合作银行自行协议。  

每个合作周期内,合作保险公司累计赔付超过实收保费的200%且超过100万时,启动超赔程序。超赔部分由超赔风险准备金承担80%,上限为900万元(如超赔风险准备金规模扩大,放贷规模随之扩大,承担上限按比例相应提高),余额由合作保险公司承担。合作周期产生的超赔资金由保险公司预赔付(具体赔付程序与到账时限,由合作保险公司与合作银行自行协议),超赔部分由保险公司于当年年底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拨付资金。  

3.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  

(二)逾期追偿。  

在保险期间内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还息义务,且拖欠任何一期贷款本金或贷款利息超过60个自然日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对借款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照本方案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合作银行获悉借款人违约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如贷款出现逾期或欠息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填写《可能损失通知书》通知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担保公司)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如合作银行认为有必要,可委托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担保公司)协助进行催收。若合作银行通知保险公司可能发生损失的客户在第60个自然日前(不含60个自然日当天)正常还款,合作银行向保险公司递交《撤销可能损失通知书》,《可能损失通知书》作废。在该贷款本金或贷款利息逾期达60个自然日时,合作银行应按约定向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应在收齐合作银行索赔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责任。超过合作保险公司累计赔付责任且应由超赔风险准备金承担超赔责任的本金,由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担保公司)按程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超赔风险准备金按比例承担有限超赔责任。  

(三)追偿分配。  

合作银行向借款人追偿必须在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60个自然日内进行起诉,超赔风险准备金赔付后,由银行和保险(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追偿。涉及诉讼事项的,由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担保公司)履行债权追偿事项。追偿成功后,按三方各自承担贷款本金损失比例进行分配。  

八、风险防控  

(一)逾期叫停。当逾期贷款余额超过合作保险公司累计最高赔付余额与超赔风险准备金余额之和的80%时,合作银行暂停发放贷款,控制“政银保”项目贷款风险。对于暂停之前已经发放的贷款,三方依照本方案相关规定继续承担相关责任。  

(二)加强信用建设。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要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级,并与政府相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完善农村信用体系;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偿还情况,每年不定期核定优质贷款户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九、其他  

(一)本方案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5年。本方案执行前的合作贷款,按原方案执行。  


《中山市农业“政银保”项目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