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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统筹全市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文号:中建规字〔2019〕4号、中建通〔2019〕81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25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统筹全市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9年7月25日


  关于统筹全市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加强对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就统筹全市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符合我市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本市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人士,经审核及公示后,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书》。

  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一)住房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家庭系数。

  1、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18元。

  2、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8平方米。每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3、保障人口数: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户及以上按实际人数计算。

  4、补贴系数:对持有市民政局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补贴系数按1.0计算;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以下(含此线)的家庭,补贴系数按1.0计算;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以上、在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50%以下(含此线)的家庭,补贴系数按0.8计算;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70%(含本数)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按0.5计算。

  5、家庭系数:家庭结构为两代及以下共同申请的,家庭系数为1;三代及以上共同申请的家庭系数为1.5。

  6、本市自有产权住房被鉴定为C级危房(局部危房)或D级危房(整幢危房)、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合居住的,视为无房户处理。

  (二)每户每月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其所承租房屋的月租金。

  (三)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本市经济情况、居民收入、公租房租金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三、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一)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由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市、镇(区)财政资金负担。扣除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后,其余由市与镇(区)两级按8:2的比例分担,分担经费按发放对象户籍所在地计算。

  (二)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的发放由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下称市住保中心)负责。每月市住保中心按补贴对象统计好市镇两级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先行垫付镇(区)应承担部分。每年12月中旬,市住保中心先发文通知各有关镇区核对垫付资金事宜,核对无误后再致函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从各镇区的年度税收分成中用一次性扣收的方式予以归垫资金。

  四、所需资料及发放流程

  (一)申领住房租赁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发票;

  3、房屋权属证明;

  4、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二)发放流程

  1、申请家庭或人士,取得本市住房保障准入资格后,将其租房的相关材料提交市住保中心审核。

  2、市住保中心根据与补贴对象签订的租赁补贴协议,按月在代理银行将住房租赁补贴存入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内。

  3、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期限为取得本市住房保障准入资格次月起的24个月。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自申请人交齐申领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料并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书》起,发放期限必须在所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期内,若房屋租赁合同期在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前的可进行补发。

  五、其他事项

  (一)上述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办理。

  (三)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两年。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办理。


政策解读:《关于统筹全市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