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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知识产权(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山知发〔2018〕3号、中山知规字〔2018〕1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3日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进一步做好专利举报投诉工作,规范举报投诉行为,保障及时有效查处专利违法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山市知识产权(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办法》,现予以公布。

   

中山市知识产权局

2018123

  

 

中山市知识产权(专利)违法行为

举报投诉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保障及时有效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氛围,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向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举报投诉专利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第三条  举报投诉应适用文明用语,不得采用具有人身攻击或侮辱性的文字语言,举报投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投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干扰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  举报投诉的专利违法行为是指假冒专利行为和侵犯专利权行为。

第五条  举报投诉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举报假冒专利行为:

(一)拨打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来访来信等书面举报;

(三)能够将举报信息传递至中山市知识产权局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举报投诉人投诉侵犯专利权行为,需按照法律法规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到中山市知识产权局进行书面投诉。

第七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专利违法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投诉对象;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属于中山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和管辖范围;

(四)举报投诉人应当提供本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真实情况。举报投诉人足以证明假冒专利行为存在但不愿提供的,予以接收。

第八条  由其他举报投诉机构转交的符合接收条件的假冒专利行为举报投诉,中山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接收。

第九条  对于书面举报投诉假冒专利行为且举报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明确的,决定受理后,应向举报投诉人出具回执。案件处理结束后,向举报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涉嫌不正当竞争构成违法的,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举报信息保密制度,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