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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行政许可“容缺预受理”工作制度》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27日

中山市行政许可“容缺预受理”工作制度政策解读

 

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行政许可“容缺预受理”工作制度》,于正式发文之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深入推进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简化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借鉴省内外先进地市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优秀经验,探索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预受理、预审查”方式。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时(实质性审查材料齐全、次要材料暂缺),通常各审批部门会采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领回申请材料并完善后再次申请。以往中山未出台相关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制度,申请人在此方面体验感不高。国内有青岛、南宁等地市已出台行政许可“容缺受理”工作制度,大量实践证明了其可行性、可操作性,有效提升了申请人办事体验感,且国家、省在政务服务顶层设计框架性指导文件中亦明确提出鼓励积极探索“容缺受理”服务模式,中山市研究制定行政许可“容缺预受理”工作制度,属民意所需、时势所趋。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中山市行政许可“容缺预受理”工作制度旨在通过优化收件、受理、审查等行政许可流程,对申请人缺少非核心次要(不影响实质性审查)材料的情况,各审批部门在申请材料不符合正式受理标准时先进行收件,将正式受理后的材料实质性审查阶段前移,在次要申请材料补充完善的同时进行审查环节,待申请人正式补齐材料后尽快出具证照或批复意见。

本制度主要分为4个章节,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容缺预受理”概念定义及实施范围,包括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两类事项;第二章主体职责主要明确由市镇两级牵头、各审批部门配合制定纳入“容缺预受理”的事项和申请材料清单目录;第三章操作流程讲解了“容缺预受理”工作制度实施过程中申请人、审批部门的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审批通过提前收件并介入审查,提高申请人体验感和压缩审批时限;第四章监督责任主要强调文件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检查、解读主体和有效期限。

本制度未侵犯或影响任何不特定对象的权益,亦未影响审批部门依法依规行政,属审批部门积极服务、提前介入材料审查环节,为申请人节约审批时限的良性改革举措,对优化我市政务服务环境大有裨益。

三、其他重点内容

为保障“容缺预受理”改革措施释放更多政务红利,市镇各相关单位应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将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和申请材料纳入“容缺预受理”覆盖范围,为申请人腾出更多“容缺”空间,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提高申请人办事体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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