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建设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
中山市建设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增强全市节约用水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发展节水型经济,建设节水型社会,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粤建城函〔2018〕26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批示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及《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规定,实行严格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全面增强市民节水意识,完善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体系,提高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目标,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实施范围。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
(三)总体目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粤环发〔2017〕11号)要求,中山市作为缺水城市,须于2019年符合《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或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Ⅰ级。据此,明确2019年12月底前完成节水型城市建设的各项工作,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力争2020年初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验收,为后期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奠定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5项基本条件。
1.法规制度健全。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2.城市节水机构依法履责。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能够依法履行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以及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等职责。
3.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按照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4.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有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财政投入,能够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5.全面开展创建活动。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
(二)完善7项基础管理指标。
6.城市节水规划。有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7.海绵城市建设。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内无易涝点。
8.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
9.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
10.自备水管理。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自备水管理,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达100%。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11.节水“三同时”管理。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型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2.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税)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有限制特种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三)完成13项技术考核指标。
三项综合节水指标:
13.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的4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不包括第一产业。
14.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再生水利用率≥20%。
15.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通过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老旧管网改造等措施控制管网漏损。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10%。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五项生活节水指标:
16.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10%。
17.节水型单位覆盖率。节水型单位覆盖率≥10%。
18.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不高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的指标。
19.节水型器具普及。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定期开展用水器具检查,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达80%以上,市场抽检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100%;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鼓励居民家庭淘汰和更换非节水型器具。
20.特种行业用水计量收费率。特种行业用水计量收费率达到100%。
四项工业节水指标:
21.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2.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3%(不含电厂)。
23.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不大于国家发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省级部门制定的地方定额。
24.节水型企业覆盖率。节水型企业覆盖率≥15%。
一项环境生态节水指标:
25.城市水环境质量。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为100%,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
三、工作步骤
建设节水型城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等各个领域。为使建设工作顺利推进,按期达到考核标准要求,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一)第一阶段。组织部署,宣传发动(2018年7月)。
(二)第二阶段。详细摸查,分项落实(2018年7月-2018年9月)。根据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细化分解指标,开展协调联动,详细对照指标摸查现状。各有关单位按责任分工,积极开展基础情况分析工作,巩固和优化已达标的成果,按照要求提交验收材料;对暂时未能达标的指标要积极寻找差距,查出薄弱环节,分析问题原由,拟出整改方案,确保各项指标落实到位。
(三)第三阶段。重点整改,全面推进(2018年10月-2019年9月)。在上一阶段工作基础上进行汇总和分析,针对尚未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的指标,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充分研讨和论证,研究整改对策,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整改和提高。对个别指标整改规模较大、短期内难以整改到位的考评项目,拟出可行性改进方案和实施时间表,分布推进,分项落实,缩小差距,全面完善。
(四)第四阶段。检查完善,自评申报(2019年10月-2019年12月)。对整体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逐项对照评估,确保全面达标。要进一步完善充实项目说明材料和指标来源依据,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突出特色。整理成为系统、高质、严谨、规范并富有说服力的申报材料,按照既定程序正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申请验收。
(五)第五阶段。做好准备,迎接评审(2020年1月-2020年3月)。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考核专家组的检查安排,认真抓好迎检筹备工作,周密布置检查线路和示范点,精心准备好迎接抽查的相关材料。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和先进科技手段,多形式、多角度、全方位介绍我市建设工作情况,充分展示中山市在节水型城市建设方面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和突出特点。迎检期间全市要搞好宣传动员和协调联动,营造良好的节水氛围,确保以最佳的参评状态迎接评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建设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法制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城乡规划局、环境保护局、教育和体育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石岐区、东区、南区、西区、供水公司等单位,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节水办(市水务局)负责。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切实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力以赴,认真抓好各项建设工作的落实,全面完成各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各项指标达标。本方案印发后有关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并按季度向市节水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重点工作按市节水办要求即时上报。
(二)明确目标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对照考核标准定期对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自查,查找差距,并按要求向市节水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查找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难以落实和确有难度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市节水办反映。市节水办要抓好各阶段的组织协调和工作衔接,及时通报各镇区、各部门建设工作进展情况。
(三)强化协调配合。各成员单位在抓好落实各项指标的工作过程中,确保信息共享,要认真收集、建立台账,并梳理好相关材料,形成汇总资料报市节水办,统一汇编成申报考核材料。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时间要求高质量开展建设工作,确保所报材料和数据符合要求,在考核验收时对所负责的考核指标进行汇报和说明。
(四)强化资金保障。要完善财政主导、社会资金参与的资金保障机制,在落实专职人员,制定节水规划、节水监管体系、建设节水载体(企业、单位、学校、居民小区)、推广节水型器具(设备)、建设节水型示范项目、节水科研、制作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影像资料和其他资料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对建设工作正常经费给予保障,确保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五)落实考核问责。建立完善建设节水型城市的考核问责机制,将建设节水型城市的落实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河长制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考核成绩不合格、整改不力的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市节水办组织实施对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推进建设节水型城市工作落实情况的考核。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各镇区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富有实效的宣传方式,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加大对建设节水型城市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对建设节水型城市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提高市民知晓率,动员全社会以实际行动参与建设活动,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增强社会各界的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推动全社会加快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
附件
中山市建设节水型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
一、基本条件
序号
| 指标
| 考核内容(指标标准)
| 考核标准
| 分数
| 完成时间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1 | 法规制度健全
| 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 有城市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非常规水利用方面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 一票
否决
| 2019年9月
| 市水务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法制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供水公司
|
有城市节水管理规定等文件;有城市节水奖惩办法、近两年奖惩台账及通告等材料。
| |||||||
2 | 城市节水机构依法履责
| 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能够依法履行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以及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等职责。
| 城市节水管理主管部门明确。有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工作机制和制度等材料。
| 一票
否决
| 2019年9月
| 市水务局
| 市编委办
|
考核年限内,有城市节水的日常培训和管理记录。
| 各镇区
| ||||||
考核年限内,有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台账及证明材料。
| 市水务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各镇区
| |||||
3 | 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
| 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按照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 有用水计量与统计管理办法或者关于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批准文件,城市节水统计年限至少2年以上。
| 一票
否决
| 2019年9月
| 市水务局
| 市统计局、各镇区、供水公司
|
城市节水统计内容符合地方文件要求,全面、详尽。
| |||||||
考核年限内,有齐全的城市节水管理统计报表和全市基本情况汇总统计报表。
| |||||||
4 | 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
| 有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财政投入,能够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开展。
| 有财政部门用于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年度预算和批复文件。
| 一票
否决
| 2019年9月
| 市财政局
| 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区、供水公司
|
5 | 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 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
| 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目标和创建计划。
| 一票
否决
| 2018年6月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水务局
| 各成员单位
|
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学校、居民小区创建活动。
| 2019年12月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和体育局
各镇区、供水公司
| |||||
有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等节水宣传活动资料;经常开展日常宣传。
| 2019年9月
| 各镇区
|
二、基础管理指标
序号
| 指标
| 考核内容(指标标准)
| 评分标准
| 分数
| 完成时间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6 | 城市节水规划
| 有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 有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机构编制、并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总体规划,得3分。
| 3 | 2018年12月
| 市水务局
| 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各镇区
|
城市节水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10年,内容应包含现状及节水潜力分析、规划目标、任务分解及措施保障等,得3分。
| 3 | ||||||
城市节水规划执行并落实到位,得2分。
| 2 | 2019年9月
| |||||
7 | 海绵城市建设
| 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内无易涝点。
| 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得2分。
| 2 | 2018年12月
|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市城乡规划局
| 各镇区
|
出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相关制度,考核年限内,全市范围的新、改、扩建项目在“一书两证”、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均有海绵城市专项审核,得2分。
| 2 | 2019年9月
| |||||
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内无易涝点得2分,每出现1个易涝点扣1分。
| 2 | 2019年12月
|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 ||||
8 |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
| 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
| 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得4分。
| 4 | 2019年9月
| 市财政局
| 市水务局、各镇区
|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得4分。
| 4 | 市水务局
| 市财政局、各镇区
| ||||
9 |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 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
| 全市用水量排名前10位(地级市)的主要行业有省级相关部门制定的用水定额,得2分,每缺少一项行业用水定额扣0.25分。
| 2 | 2019年9月
| 市水务局
| 各镇区、供水公司
|
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核定用水计划科学合理,计划用水率达90%以上,得3分,每低5%扣0.5分。
| 3 | 市水务局
| |||||
有超定额累进加价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并实施,得2分。
| 2 | 市发展改革局、
市水务局
| |||||
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有用水监控措施,得1分。
| 1 | 市水务局
| |||||
10 | 自备水管理
|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自备水管理,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达100%。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 取水许可手续完备,自备水实行计划开采和取用,得1分。
| 1 | 2019年9月
| 市水务局
| 各镇区
|
自备水计划用水率达90%以上,得1分。
| 1 | 市水务局
| 各镇区
|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达100%得2分,每低5%扣0.5分。
| 2 | 市水务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区、供水公司
| ||||
在地下水超采区,连续两年无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得1分,有新增取水的,不得分。
| 1 | 市水务局、
市国土资源局
| 各镇区
| ||||
11 | 节水“三同时”管理
| 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型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有市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的文件,得1分。
| 1 | 2019年9月
| 市水务局、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镇区、供水公司
|
有“三同时”制度的实施程序,得1分。
| 1 | ||||||
考核年限内,有市有关部门对节水设施项目审核、竣工验收资料,或者有关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环节有城市节水部门出具的“三同时”审核意见,得3分。
| 3 | ||||||
12 | 价格管理
|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税)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有限制特种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 考核年限内,水资源费(税)征收率不低于95%得2分,每低2%扣1分。
| 2 | 2019年9月
| 市水务局
| 各镇区
|
考核年限内,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得3分,每低5%扣1分。
| 3 |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 各镇区、供水公司
| ||||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得1分。
| 1 | 市发展改革局
| 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区、供水公司
| ||||
加强特种行业用水管理,有特种行业价格指导意见或价格标准,得1分。
| 1 | ||||||
鼓励使用再生水,有再生水价格指导意见或价格标准,得1分。
| 1 | ||||||
实施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得1分。
| 1 | ||||||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得1分。
| 1 |
三、技术考核指标
序号
| 指标
| 考核内容(指标标准)
| 评分标准
| 分数
| 完成时间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13 |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立方米/万元)
|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40%或年降低率≥5%。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4分,未达标准不得分。
| 4 | 2019年9月
| 市水务局
| 市统计局、各镇区
|
14 |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
|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20%或年增长率≥5%。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6分。每低5%或增长率每低1%扣1分。高出标准的,每增加5%加0.5分,最高加1分。
| 6 | 2019年9月
| 市水务局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各镇区
|
15 |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 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通过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老旧管网改造等措施控制管网漏损。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10%。
| 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推进老旧管网改造,得2分。
| 2 | 2019年9月
|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 各镇区、供水公司
|
考核年限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标准得4分;每超标准1%扣0.5分,每低0.5%加0.5分,最高加1分。
| 4 | ||||||
16 | 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
| ≥10%。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3分,每低1%扣0.5分。
| 4 | 2019年12月
| 市水务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各镇区、供水公司
|
17 | 节水型单位(公共机构、学校)覆盖率
| ≥10%。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3分,每低1%扣0.5分。
| 6 | 2019年12月
| 市水务局、
市教育和
体育局
|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各镇区、供水公司
|
18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升/(人·日))
| 不高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的指标。
| 超过《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的不得分。
| 2 | 2019年9月
|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 供水公司
|
19 | 节水型器具普及
|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定期开展用水器具检查,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达80%以上,市场抽检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100%;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鼓励居民家庭淘汰和更换非节水型器具。
| 考核年限内,对生活用水器具市场进行抽检,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达80%以上,得1分,每低10%扣0.25分。
| 1 | 2019年9月
| 市工商局
| 市质监局、市水务局、各镇区
|
考核年限内,生活用水器具市场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达100%(按抽检计)得1分;有销售淘汰用水器具和非节水型器具的本项指标5分全部扣除;随机抽检1家建材商店,发现销售淘汰用水器具和非节水型器具的,本项指标5分全部扣除。
| 1 | 市工商局
| 市质监局、市水务局、各镇区
| ||||
考核年限内,对用水量排名前10的公共建筑用水单位进行抽检得1分。
| 1 | 市水务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区、供水公司
| ||||
考核年限内,用水量排名前10的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按抽检计),得1分;有使用淘汰用水器具和非节水型器具的本分项指标不得分。
| 1 | 市水务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区、供水公司
| ||||
有鼓励居民家庭淘汰和更换非节水型器具的政策和措施,得1分。
| 1 | 市水务局
| 各镇区
| ||||
20 | 特种行业用水计量收费率
| 达到100%。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2分,每低5%扣0.5分。
| 2 | 2019年9月
| 供水公司
| 各镇区
|
21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
|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4分,未达标准的不得分。
| 4 | 2019年9月
| 市水务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市统计局、供水公司
|
22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83%(不含电厂)。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4分,每低5%扣1分。
| 4 | 2019年9月
| 市水务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各镇区、供水公司
|
23 | 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
| 不大于国家发布的GB/T 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省级部门制定的地方定额。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3分,每有一个行业取水指标超过定额扣1分。
| 3 | 2019年9月
| 市水务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各镇区、供水公司
|
24 | 节水型企业覆盖率
| ≥15%。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2分,每低2%扣0.5分。
| 2 | 2019年12月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水务局
| 各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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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城市水环境质量
| 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为100%,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
| 考核年限内,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为100%得2分,每低5%扣0.5分。
| 2 | 2019年9月
| 市环境保护局
| 各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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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得2分,有黑臭水体的分项指标不得分。
| 2 |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 市环境保护局、各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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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得2分,未达标准不得分。
| 2 | 市环境保护局
| 各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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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a.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管理指标50分;技术考核指标50分。
b.技术考核指标包括:综合节水考核指标16分,生活节水考核指标15分,工业节水考核指标13分,环境生态节水6分。
c.综合节水考核指标中有2个加分项,最高各加1分。
d.评分表中涉及扣分的,除特殊说明外,均为对应分项指标的分值扣完为止。
e.具体指标要求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
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