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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中流管办〔2017〕44 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9日

中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文件

 

中流管办〔201744

 

 

 

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诚信红黑榜

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科室,各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现将《中山市流动人员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    

  

中山市流动人员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员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规定》(中府办〔2015〕64号),结合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辖区范围内就业、经商、就读或生活的非中山户籍中国公民。

第三条  市流动人口办综合科负责本细则的统筹实施。

市流动人口办督查协调科、积分制管理科负责红黑榜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工作,并负责红黑榜信息异议处理等工作。

市流动人口办信息调研科负责红黑榜信息在市流动人口信息网站的公布和管理等工作。

各镇区流动人口办做好辖区内红黑榜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流动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  列入诚信红榜的对象为年度“同是中山建设者”百佳异地务工人员。主要标准如下:

(一)政治觉悟高,思想素质强;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在行业取得突出成绩;

(四)主动办理居住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第五条  列入诚信黑榜的主要标准如下: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十六周岁以下暂住儿童随行卡;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四)购买、出售、使用伪造或变造的居住证;

(五)申请积分制管理,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

(六)使用、涂改、伪造积分入户入学告知书。

第六条  流动人员诚信红黑榜信息来源如下:

(一)各镇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征集;

(二)经查实的公众举报;

(三)其他有关渠道。

第七条  流动人员诚信红黑榜信息发布前,应由相关科室对流动人员诚信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经相关领导审定。

第八条  流动人员诚信红黑榜信息发布前,对诚信红榜和拟列入诚信黑榜的流动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对拟列入诚信黑榜的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九条  流动人员诚信红黑榜信息正式发布前,市流动人口办通过官网向社会公示拟评定为诚信红黑榜人员名单,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予以更正或删除;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异议情况和核查情况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条  拟发布的流动人员诚信红黑榜信息公示10日后,未发现异议,市流动人口办将有关信息于每季度结束后两周内报送至市发展改革部门,并由其协调在有关发布平台正式公布。经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市流动人口办同步在市流动人口信息网予以公布;公布的红黑榜信息与主体发布平台当期公布的红黑榜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诚信红黑榜信息正式公布后,收到信息异议申请时,市流动人口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的核查和处理,并将核查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经核查,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予以更正或删除;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异议情况和核查情况予以记载。

第十二条  对列入流动人员诚信红榜的“百佳”异地务工人员,给予以下奖励(具体办法以当年度推选“百佳”实施细则为准):

(一)符合入户条件的,可申请入户中山;

(二)政策内生育适龄子女可享受与我市户籍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三)可享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提供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四)可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口申请政府所有的公租房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对列入诚信黑榜的流动人员,给予以下惩戒:

(一)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流动人员申请积分制管理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取得入户入学入住公租房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所得积分清零;已入户的,建议市公安机关注销户口,该流动人员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

(三)取消各种评先选优资格。

第十四条  被列入诚信红榜的个人,如在公布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相关业务科室查证属实的,报相关领导同意,在3个工作日内在诚信红榜名单中予以撤销,并提请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在主、辅公布平台上删除其诚信红榜信息。

第十五条  被列入诚信黑榜的个人,如在公布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申请提前结束公布其黑榜信息,经相关业务科室审查属实的,报相关领导同意,3个工作日内在诚信黑榜名单中予以撤销,提请市发展改革部门复核后,可提前结束公布期限,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在主、辅公布平台上删除其诚信黑榜信息。

第十六条  市流动人口办相关科室、各镇区流动人口办及工作人员,在诚信红黑榜公布工作中存在以下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采取不当方式收集及报送信息导致诚信黑榜公布错误的;

(二)违反规定对应收集的信息不予收集;

(三)以违法方式收集信息。

第十七条  国家和省对流动人员诚信管理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综合科                                                                          201769日印

相关附件:文件解读及审查意见.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