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7年第5期(总第5期) > 镇区规范性文

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征兵工作 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号:火炬委办〔2017〕34 号
信息来源:中共中山火炬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11日

区机关各大办(局)、各大总(集团)公司及各社区:

《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征兵工作有关规定》业经区党工委、管委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山火炬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7411

 

 

 

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征兵工作有关规定

  

 

为保障适龄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优待和安置

(一)奖励

1.体检补助:参加征兵体检的适龄青年,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2.应征入伍奖励:

1)当年入伍新兵,由区管委会奖励2000元;

2)新兵家属,由区管委会奖励2000元(以户为单位);

3)出兵单位,分社区居委会和小区(指原自然村、中心小区)两级,由区管委会按每送出一个兵各奖励1000元。

3.征兵工作奖励:根据全区出兵任务数10倍来确定预征对象上站体检人数(全区总量控制在300人内),按每人200元的标准作为工作经费,对完成体检任务的社区给予奖励,完不成征兵体检任务的不予奖励。

4.立功受奖:义务兵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的奖励20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奖励10000元,荣立三等功的奖励50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奖励1000元(以上奖励金退伍时一次性奖励支付)。

5、节日慰问:春节、八一、中秋三大传统节日,由区管委会慰问义务兵家属。

(二)优待

1.应征公民按照规定参加体检应当视为正常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福利,不得以此为由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原有福利待遇:应征青年入伍前在户口所属小区享受的原有福利分配,由所在小区予以保留并继续享受;原户口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

3.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属开发区户籍的义务兵按25000/年标准发放,对在西藏等边远地区和一类海岛以上服役的,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双倍标准发放(以上级兵役机关认定为准)。

4.对属于我区征集入伍的大学生(以上级兵役机关认定为准),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在西藏等边远地区和一类海岛以上服役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以上级兵役机关认定为准)。

5.对属于开发区征集任务的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享受与开发区户籍义务兵同等优待金待遇(在义务兵服役期满后,一次性发放)。

(三)安置

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和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1.服役期满退伍后,原则上不安置工作(除国家规定必须安排的除外),其他退役人员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补助标准按当年市民政局发放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执行。

2.在校大学生服役期满退伍后,原则上应该复学,不复学的,按照《关于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司联字第1号)文件规定,回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报到和办理相关手续。

3.义务兵服役期满退伍后,给予一次性安家费2000元。

4.各级组织、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积极帮助退伍军人解决实际困难。对烈属和退伍军人,在国家招工、自办厂场、个体经营等,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照顾和安排。

二、处罚

1.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不改的,处以相当于一名义务兵两年优待金额的罚款,两年内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属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2.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不到指定地点报到或者报到后擅自逃离的,区征兵办和原所在单位应当动员其报到或者归队。经教育不改被部队除名的,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并按照拒绝、逃避兵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应征公民所在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由区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各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抵制、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由区管委会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威胁、恐吓、侮辱、殴打征兵工作人员,妨碍征兵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规定由区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85597169),自201711施行至202011日。原201411实施的《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征兵工作有关规定》(中开委办〔201390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