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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沙溪镇欠薪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沙府〔2017〕9 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年02月27日

各有关单位:

《沙溪镇欠薪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镇人社分局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87331942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17227

 

  

沙溪镇欠薪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立规目的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用人单位欠薪的违法行为,有效监控全镇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镇行政区域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无故拖欠员工工资达2个月(或2个工资支付周期)以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称举报人)可以向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进行举报。

第三条[奖励条件]  举报用人单位欠薪违法行为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必须通过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公布的欠薪逃匿举报电话实名举报,并提供被举报单位的真实名称、经营地址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号码、有效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举报受理部门为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举报电话:15913392345

(二)有明确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主体;

(三)提供的线索和事实证明的欠薪行为自被拖欠之日起,在举报前三个月内未被举报或投诉、未被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发现查处的;

(四)举报的欠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

(五)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不予奖励情形]  举报欠薪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欠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超过2年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相关责任人举报自身违法行为的;

(三)负有相应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属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的;

(四)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条所指的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五条[奖励标准]  举报人所举报的欠薪行为,经调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举报同一企业违法行为涉及人数10人以下(含10人)或涉及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经查属实奖励人民币200/宗;

(二)举报同一企业违法行为涉及人数10人至30人或涉及金额5万以上至15万元的,经查属实奖励人民币300/宗;

(三)举报同一企业违法行为涉及人数30人至100人或涉及金额15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经查属实奖励人民币400/宗;

(四)举报同一企业违法行为涉及人数100人以上或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经查属实奖励人民币500/宗。

第六条[办理流程]  举报的受理和奖励:

(一)举报人应向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实名举报本镇范围内用人单位欠薪的违法行为,非实名举报按照一般举报处理;

(二)查证属实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填写《奖励申请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三)举报人提交了《奖励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内,由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填写《沙溪镇欠薪举报奖励金发放审批表》报送局领导审批,并在局领导审批后,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举报人发放举报奖励金;

(四)由于举报人的原因导致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由于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资料不真实而无法发放举报奖励金的,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奖励。

第七条[奖励方式]  奖励方式实行首报奖励。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推举1名代表办理举报登记及领奖等相关手续,奖励金额由举报人自行分配。

第八条[经费来源及监督]  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申报、专项核拨,并接受镇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保密措施]  镇人力资源、财政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举报人保密: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件、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身份资料及举报内容必须保密,举报材料实行专人保管;

(二)禁止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

(三)核实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

(四)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身份。

第十条[法律责任]  举报用人单位欠薪违法行为受法律保护。打击报复举报人或泄密致使举报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  镇人力资源、财政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与举报人串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或者违法等手段获取奖励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取消其领取奖励的资格;已领取奖励的,由人力资源部门责令退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由镇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附则]  本办法自3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