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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文化艺术创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17年02月22日

为进一步加强中山市文化艺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借助社会力量推动文化艺术创作,我局将在本市范围内探索建立中山市文化艺术创作基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广东省《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文化厅贯彻落实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具体措施》及《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中山市文化艺术创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现将《办法》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中山市文化艺术创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中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222

 

   

 

   

 

 

附件

   

中山市文化艺术创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山市文化艺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开放、稳定的文化艺术创作平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广东省《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文化厅贯彻落实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具体措施》及《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文化艺术创作基地的管理主体是中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实施主体为中山市文化艺术创作室。

第三条  中山市文化艺术创作基地由中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艺术团队中择优设立,每年设立名额不超过10个,通过授牌命名并给予经费扶持。

第四条  文化艺术创作基地涵盖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等不同艺术门类。每个文化艺术创作基地扶持周期为从命名之日起两年。期间由基地专业带头人与创作团队开展文艺创作。

第五条  申报市文化艺术创作基地的组织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

(一)曾获得市级以上宣传文化教育部门主办的文艺奖项;

(二)有代表性的创作人才或稳定的专业辅导队伍;

(三)有稳定的创作、表演团队,有较大的专业培养发展空间。

第六条  中山市文化艺术创作基地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设立:

(一)递交申请。申报单位须填写《中山市文化艺术创作基地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团队负责人在当年8月前,将申报材料递交至中山市文化艺术创作室。

(二)专家评审。由市文化艺术创作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三)讨论审定。提交专家评审意见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定;

(四)公示。拟建立的中山市文化艺术创作基地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通过中山文化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5天;

(五)命名颁牌。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统一颁授中山市文化艺术创作基地牌匾。

第七条  获命名中山市文化艺术创作基地的单位、组织,必须与中山市文化艺术创作室签订合作创作协议。凡属中山市文化艺术创作基地扶持创作的作品成果, 均应在作品中体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友好支持和合作的元素。

第八条  在扶持周期内,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各基地创作工作进行过程性验收和期末的终结性绩效评估:

1)过程性验收是由市文化艺术创作基地每年定期向中山市文化艺术创作室报送工作总结和创作成果。

2)终结性绩效评估,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验收。验收标准包括:

(一)作品获省级以上奖项或在市级范围内有很好的社会影响力;

(二)展示基地创作成果并得到专家评委的认可。

第九条  市文化艺术创作室通过以下三种形式对文艺创作基地进行扶持:

1)业务扶持。市文化艺术创作室根据各个创作基地艺术创作和表演需求,不定期地邀请省级、国家级的文艺专家前来进行指导和辅导。

2)展示扶持。创作基地的作品可以优先参加由市文艺创作室或市文化馆举办的各项文艺展览表演活动,并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各类展演、比赛活动。

3)经费扶持。在扶持周期内,创作基地每年可获得中山市文化艺术创作室专项拨予经费2万元,两年共获扶持经费为4万元,扶持经费用于教研、学习、创作、排练、展演等创作用途。

第十条  扶持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对截留、挪用扶持经费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自公开发布之日起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