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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总部企业人才积分制管理加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号:中经信[2017]85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17年02月20日

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

《中山市总部企业人才积分制管理加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7年2月20

   


  

中山市总部企业人才积分制管理加分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动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加大总部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度,依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1631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614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在经市政府认定的中山市总部企业就业,参与积分制管理的非本市户籍技术技能型员工。

二、人才要求

在本市总部企业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且满六个月以上(以最近半年企业缴交社保记录为准),学历在大专以上(含大专)、或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获得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技术技能人才(含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学历为教育部门认可的,毕业证书有统一编号可查询(包括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电大、远程教育等形式;不含通过函授、培训等颁发的证书)。

三、加分标准

在我市总部企业就业每连续满1年积5分,累计最高限30分。就业年限以总部企业获得认定和员工入职的最近时间开始计算。总部企业的认定时间,按累进制计算,即以认定当年开始计算为一年,超出就加一年。员工的入职时间,按45入,超出半年按一年计。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1.《中山市总部企业人才积分制管理加分申请表(个人)》一式两份。

  2.身份证、学历证书、技能证书复印件(带原件查验)。

  (二)总部企业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材料。

  2.《中山市总部企业人才积分制管理加分申请表(企业)》一式三份。

  3.申请人在该企业累计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原件(含上个月的记录)。

  4.申请人就职公司的工商机读资料(原件)

  5.企业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总部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所在企业。

(二)总部企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将符合条件人员材料汇总,连同积分管理加分申请表报所在镇(区)经科信局。

(三)镇(区)经科信局对总部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员名单汇总,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总部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7天。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文报送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中山市总部企业人才积分管理加分只受理企业统一申报,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

六、受理时间

(一)总部企业在每年31日前向所在镇(区)经科信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镇(区)经科信局每年310日前完成材料审核工作,并将材料汇总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410日前完成材料复核和公示,并将符合条件人员信息发文报送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七、相关要求

(一)各总部企业及镇(区)经科信局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申请人的资格和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对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列入中山市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取消其申请资格和加分,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

(二)总部企业若同时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优先从高新技术企业渠道申请,不得重复申请。

(三)本方案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中山市总部企业人才积分制管理加分申请(企业);2.中山市总部企业人才积分制管理加分申请(个人)],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