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妥善解决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形成的拆迁安置地补偿历史遗留问题,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我局制订了《关于解决我市拆迁安置地补偿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2月9日
关于解决我市拆迁安置地补偿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积极妥善解决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形成的拆迁安置地补偿历史遗留问题,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特制订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2015年12月31日前立项或经批准有设立、开展项目依据,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国家、省、市、镇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需解决的拆迁安置地办证适用本意见。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情形:
(一)能源、交通、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四)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
二、全面调查摸底,分类区别处理
由市征管办对全市属国家、省、市、镇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 设项目征地拆迁需解决的拆迁安置地办证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经核实统计后形成拆迁安置地办证清单。原则上按拆迁用地的所有权性质,安置地相对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但为切实解决已形成的遗留问题,在尊重原拆迁补偿协议基础上,按拆迁用地和拆迁安置地的不同情况,分类处理拆迁安置地办证,具体如下:
(一)拆迁安置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拆迁安置地为国有建设用地(即已办理农转用和征收且未办理供地手续)的情况,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可采取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
(1)拆迁用地已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的,拆迁安置地办证时,需提供市城乡规划局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按以下情形区分处理:
①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安置地办证用地面积等于或少于拆迁用地办证用地面积的,按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地办证用地面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办证到被征收人名下,安置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按以下情形确定:拆迁用地原有办理房屋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所折算容积率低于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若出让合同没有约定容积率,则视为1.5,下同)的,安置地的出让合同容积率按拆迁用地出让合同的容积率约定;拆迁用地原有办理房屋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所折算容积率高于出让合同约定,但低于安置地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设定容积率值的,安置地的出让合同容积率按拆迁用地原有办理房屋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所折算的容积率约定;拆迁用地原有办理房屋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所折算容积率高于安置地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设定容积率值的,安置地的出让合同容积率按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设定容积率值约定。除容积率外的其他规划指标,安置地出让合同按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约定。
②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地办证用地面积大于拆迁用地办证用地面积的,按镇政府(区办事处)召开班子成员会议或党委会会议集体决策并经市征管办核实确认的安置地办证用地面积,通过国有划拨方式办证到被征收人名下,如拆迁补偿协议明确安置地为国有出让的,则由项目单位负责出资协助被征收人办理用地的补办出让用地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国有划拨手续同时发函告知被征收人由项目单位负责出资办理补办出让用地手续。
(2)拆迁用地已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的、或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或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拆迁安置地办证时,需提供市城乡规划局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按镇政府(区办事处)召开班子成员会议或党委会会议集体决策并经市征管办核实确认的安置地办证用地面积,通过国有划拨方式办证到被征收人名下。
2.拆迁安置地已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并在市、镇属公司(储备公司除外)或村集体名下的情况。
拆迁安置地办证时,按镇政府(区办事处)召开班子成员会议或党委会会议集体决策并经市征管办核实确认的安置地办证用地面积,将市、镇属公司或村集体名下的拆迁安置地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办证到被征收人名下。
(二)拆迁安置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拆迁安置地为集体建设用地(即以集体所有权人名义办理了农转用手续)的情况,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先以集体所有权人名义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待拆迁安置地办证时,按镇政府(区办事处)召开班子成员会议或党委会会议集体决策并经市征管办核实确认的安置地办证用地面积,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确认同意并且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确权分割的方式办证到被征收人名下。
(三)被征收人已故的,由被征收人的合法继承人办理拆迁安置地登记的情况。
1.拆迁安置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上述第(一)种方法,安置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先办到被征收人(已故)名下,再由合法继承人凭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办理继承手续。
2.拆迁安置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按以下情形区分处理:
(1)拆迁用地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两证未办理注销手续),可先由合法继承人凭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对拆迁用地和房产办理继承手续,再按上述第(二)种方法将拆迁安置地直接确权到合法继承人名下。
(2)拆迁用地除上述第(1)种情形外,按上述第(二)种方法将拆迁安置地先确权到被征收人(已故)名下,再由其合法继承人申请以被征收人(已故)名义办理房屋的规划建设相关手续(规划、住建部门须给予办理),待领取房产证后由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土地、房屋的继承公证,凭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办理继承手续。
上述事项由被征收人(已故)的合法继承人协商一致确定具体的办理人员,协商不成的,由属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出具证明指定具体人员办理。若无法联系被征收人(已故)的合法继承人的,则由属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按上述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拆迁安置地办证,若在完善用地手续前已实施建设,可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理:
1.涉及违法用地的处理:
(1)涉及违法用地的经依法作出处理,履行处罚事项后予以结案(包括之前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标准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下限执行。
(2)属市内权限用地审批和供地的按上述(1)方式处理,属报省用地审批的则按上级相关规定处理。
2.涉及违法建设的处理:
对涉及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违法建设需经处罚后补办规划报建手续的,罚款标准按《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下限执行。
(五)拆迁安置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形。
1.拆迁安置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契机,于2017年2月13日前在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上报稿落实。其中镇级项目的拆迁安置地所需建设用地规模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解决;市级以上项目的拆迁安置地所需建设用地规模由各镇区在市政府分配给各镇区的追加相应规模中安排解决。
2.拆迁安置地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在本意见有效期内,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牵头落实解决,市城乡规划局指导协调。确实无法在限期内解决的,镇政府(区办事处)则需另行选址安置。
三、明确办理流程,限期上报办理
拆迁安置地办证按属地镇区负责制,分级审核,分级担责的原则办理业务审批;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按照要求上报拆迁安置地的办证材料,限期内解决拆迁安置地办证问题,主要办理流程如下:
(一)由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组织相关办证材料,初步审核拆迁安置补偿事实。
1.审核拆迁安置补偿事实。
(1)镇政府(区办事处)提供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等材料。
(2)镇政府(区办事处)就该拆迁事项出具公益公建项目证明或函。
(3)镇政府(区办事处)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4)认定拆迁安置补偿事实的其他材料。
对于已建成的项目,但因历史原因镇政府(区办事处)无法提供项目立项材料的,镇政府(区办事处)召开班子成员会议或党委会会议集体决策拆迁安置情况时需对此进行讨论说明并形成会议纪要或镇政府(区办事处)红头文,凭此作为项目设立、开展的依据,有关职能部门对此不再进行审核。
2.核实拆迁用地和安置地的情况。
(1)核实拆迁用地土地面积和是否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已领取土地证的提供土地证原件和复印件;未领取土地证的,由镇政府(区办事处)、村委会和被征收人对原使用土地进行指界,并出具书面意见说明原土地使用情况。
(2)核实拆迁用地原有房屋建筑面积和是否已领取房产证,已领取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3)核实安置地是否已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提供用地批文或土地证。
(4)提供标注拆迁用地和安置地的位置示意图、拆迁用地原有房屋测量图。
拆迁安置情况须经属地政府召开班子成员会议或党委会会议集体决策,采用会议纪要或镇政府(区办事处)出具红头文的方式予以确定。经属地政府按上述程序确认后,相关资料及复印件需镇政府(区办事处)加具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盖章确认。
(二)由市征管办审核镇政府(区办事处)提供的拆迁安置材料(含班子成员会议或党委会会议集体决策材料),核实拆迁安置补偿事实、拟定审核意见。
1.实地核查拆迁用地和安置地的位置和面积。
2.核查拆迁用地原有房屋建筑面积。
3.审核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安置情况。
4.市征管办将初步审核的拆迁安置补偿和安置地办证情况函告相关镇区,并由相关镇区将拆迁安置补偿和安置地办证情况在用地所涉的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相关镇区将公示的图片及公示情况报市征管办。
5.市征管办根据镇政府(区办事处)公示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拆迁安置地办证相关情况函告市国土资源局和镇政府(区办事处)。
市征管办对上述审核材料必须建立档案进行管理,以便日后审计或督查等部门检查相关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事项的具体情况。
(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征管办出具的审核意见,无需再对拆迁安置补偿事项进行核实,按上述处理方式分类办理拆迁安置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四、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一)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按属地镇区负责制原则,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对拆迁安置地落实办证负总责。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必须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符合本意见适用范围的拆迁安置地办证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审核拆迁安置补偿事实并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拆迁安置地,如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调整。对符合办证条件的拆迁安置地,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按要求限期组织材料上报办理相关手续。
(二)市征管办:指导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开展拆迁安置地办证相关工作,并跟踪落实办理情况和定期进行通报。收集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对拆迁安置地办证摸底情况,经核实统计后形成拆迁安置地办证清单。对镇政府(区办事处)上报的拆迁安置材料和审核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拆迁安置补偿事实和拟定审核意见,建立审核材料档案进行管理。
(三)市国土资源局:统筹和指导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开展涉及拆迁安置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涉及完善用地手续前已实施建设的,按本意见要求进行违法用地处罚。按本意见规定对拆迁安置地进行审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
(四)市城乡规划局:指导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开展涉及拆迁安置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调整工作。出具拆迁安置地办证所需的规划批复文件。针对拆迁安置地上的已建房屋给予特殊政策,指导镇区完成房屋规划验收工作。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本意见要求,指导镇区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工作。对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建成房屋,按正常手续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成房屋,按“五无工程”手续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市城管执法局:涉及完善用地手续前已实施建设且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违法建设,需补办规划报建手续的,按本意见要求进行违法建设处罚。
(七)市公证处:针对被征收人已故的情形,按本意见要求办理继承公证手续。
(八)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职能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如出现弄虚作假、虚报隐瞒情况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自2019年1月1日起自动失效,即按上述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分类处理拆迁安置地办证市国土资源局收件时间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