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各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西区培育高成长中小微企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原《西区培育高成长中小微企业实施方案》(西办〔2015〕57号)、《西区关于推进企业上规上限工程实施方案》(西办〔2014〕143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
2017年10月16日
西区培育高成长中小微企业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西区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16〕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西区培育高成长中小微企业实施方案。至2020年,拟培育50家高成长性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实现高效益、高增值、高质量、快速发展,增强全区经济发展后劲。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按照市场导向、企业主体、政府推动的原则,创新机制,整合资源,从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融资等方面重点帮扶50家高成长企业发展,培育一批主业突出、自主核心竞争力强、行业区域带动作用明显的企业“标兵”,为全区经济持续增长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2018年至2020年,通过三年时间,培育50家高成长中小微企业经营规模显著壮大,至2020年,全区新增5家亿元企业,10家规上工业企业,20家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50%以上;涌现一批新的上市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重点产业领域优势企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投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新增一批高新技术企业。
二、建立西区重点中小微企业培育名录库
(一)遴选条件
1.依法在西区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年销售收入2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的中小微企业。当年成立的新公司,项目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2.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明显,在研发设计、工艺技术、品牌建设、人才队伍、创新能力等某一或多方面具有一定竞争优势,发展潜力良好。
3.企业经营管理规范,不存在违法、违规以及安全生产、环保、消防隐患。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同时必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
2.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实用新型3个以上或发明专利1个以上;
3.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全市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库企业;
4.“新三板”后备企业;
5.纳入市助保贷名录库的企业;
6.企业当年销售收入与上期对比,增长达到20%以上;
7.纳入市技改项目库、母机企业库企业;
8.装备制造业、健康医药或者文化产业企业。
(二)遴选程序
1.申报程序。采取申报单位自愿申报的方式,由申报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区经信局。
2.认定程序。区经信局收齐材料后,组织评审,提出区高成长中小微企业培育候选名单。由区党工委、办事处根据候选名单研究确定,以社会公示形式发文公布认定。
(三)名录库管理
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模式。区经信局每年年初对高成长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更新,企业销售收入在入库前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入库后当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企业销售收入在入库前低于2000万元的,入库后当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达不到以上条件的,不再纳入培育名录库,不享受以下各项扶持政策。
名录库内企业,如要享受本方案内有关融资扶持政策,必须签订企业承诺函(见附件),书面承诺相关事项。如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后,未能达到承诺事项的企业,由区经信局出具名单,在西区办事处网站公布,在企业实现承诺前不再享受区高成长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三、主要措施
(一)鼓励自主创新。鼓励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引导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引进各项科技服务平台。在继续实施《西区奖励科技创新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对西区重点中小微企业培育库内企业,实行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引导培育库内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促进我区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
1.扶持方式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采取企业先投入政府后补助的一次性拨付经费方式,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为企业自身投入的研发经费,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
2.扶持标准
最高按年度研发经费支出的5%补助。同一项目已获取国家、省级或市级同类扶持资金或符合国家、省级或市级其他扶持资金而不申报的,不再享受区的资助。
(二)实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引导鼓励优质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手段,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劳动生产率、降低消耗,提升企业竞争力,增加企业效益。建立优质企业技改项目跟踪服务制度,主动上门,简化程序,协调投资要素,集聚政策支持,促进项目早日建成投产。加大财政支持力度,2018至2020年,连续三年每年安排200万元对名录库内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在市补贴资金的基础上,按50%配套扶持;对认定的省市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配套。
1.扶持范围
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改造现有落后技术和装备,采用机器换人年投资额50万元或以上的项目。
2.扶持标准
(1)按项目当年市技改补贴资金的基础上,按50%配套扶持。
(2)同一项目已获取国家、省级或市级其他扶持资金超过项目投资10%扶持资金的,不再享受区的资助。
(三)拓宽融资渠道。区办事处设立中小微培育企业融资扶持专项资金,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安排1000万元为西区重点中小微企业培育名录库内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增信并对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2018起连续3年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对《名录库》内企业贷款进行贴息,鼓励和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合作银行的选取、实施办法等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订。
1.贷款额度:合作银行承诺按担保金的10倍以上放大对《名录库》内企业的贷款额度。每家企业最高可享受1000万元的贷款。
2.增加授信:当《名录库》内企业贷款时提供了标准抵(质)押物的,承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贷款额度不低于企业所提供抵(质)押物评估价值的1倍。可接受的贷款担保方式灵活多样,除标准抵押物担保贷款外,还可接受非标准抵押物担保、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联保联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质押等担保方式,甚至可以信用方式贷款。具体由合作银行制订。
3.利率优惠:加大对《名录库》内企业的扶持力度,尽可能为《名录库》内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企业贷款时提供了标准抵(质)押物的,原则上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20%。
4.贴息条件及标准:
(1)对亿元后备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上,按月均贷款余额的3%贴息,第二年仍然达到亿元以上,有贷款额的可继续享受一年贴息。
(2)符合市助保贷条件的当年上规企业,除了享受市“助保贷”的政策优惠外,区再按市贴息标准的50%给予贴息。
(3)《名录库》内规模以上企业以上年同期为基数,申报年度产值增长达20%以上的企业,按月均贷款余额的3%贴息,增长10%以上的,按月均贷款余额的1%贴息;当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且增长20%以上的,按月均贷款余额的3%贴息。
《名录库》内企业符合以上多个标准的,只可享受其中一项贴息优惠。
(4)自本方案实施当年起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申报年度产值增长且对比入统当年基数达20%以上的企业,按增长部分的最高0.3%给予奖励,最高为30万元。
(5)自本方案实施当年起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的企业,年均增长达到50%,2年内销售收入达到1亿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促进扶持资金规范操作,协调各职能部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特成立区培育高成长中小微企业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关瑞麟
常务副组长:丁 勇
副组长:黄利新、潘初元、梁泳彬、梁国暖、梁子文、徐瀚森
成 员:郑智聪、罗广荣、梁凤群、许钊海、李蔚文、陈 强、徐牧雨、张 怡、李旭迅、黄山雄
把帮扶50家高成长企业工作纳入区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点工作,对高成长企业开辟直通车服务,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区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帮扶高成长企业发展的工作机制,制订配套措施,切实把每一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完善机制,动态管理。建立区、企两级联络机制,区经信部门建立重点中小微企业数据库,定期收集、汇总、分析企业培育发展情况。定期召开重点中小微企业帮扶工作座谈会,协调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区经信局每年对高成长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每年年初对名录库存进行更新,建立动态管理模式。
(三)加强交流,推广经验。及时挖掘和总结政府部门和服务机构在帮扶高成长企业发展中的有效模式,以及高成长企业在自主创新、品牌提升、产业转型升级、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成功案例,加强经验总结和学习交流,为全区帮扶高成长企业发展工作提供经验借鉴。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西区培育高成长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实施细则
2.中山市西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扶持专项资金操作细则
附件1
西区培育高成长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小微工业快速发展,根据《西区培育高成长中小微企业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2018-2020年连续3年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培育高成长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扶持资金。
第二条 区经信局是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发展的主管部门,按照《西区培育高成长中小微企业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西区,且列入西区重点中小微企业培育名录库的法人企业,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高成长性企业专项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入库”企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当年起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于新入库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年度产值增长对比上年基数达20%以上且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企业所属行业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按增长部分的0.3%给予奖励,最高为30万元。
申报年度产值年均增长达到50%,2年内销售收入达到1亿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装备制造业类中小微企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获得中山市装备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按照中山市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额最高为100万元。
第六条 信息化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两化融合“贯标”配套扶持
1.扶持范围:
已获得中山市两化融合贯标扶持的以下企业:
⑴国家和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
⑵获得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
2.扶持标准:
按中山市评定扶持金额的50%给予扶持。
第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扶持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配套扶持
1.扶持范围:
已获得“广东省企业技术中心”或“中山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扶持的企业。
2.扶持标准:
获得“广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扶持的企业配套扶持20万元。
获得“中山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扶持的企业配套扶持10万元。
第八条 技术改造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改造现有落后技术和装备,采用机器换人年投资额50万元或以上的项目。
(二)扶持标准:
对购入设备的扶持额按市补贴金额50%配套扶持。同一项目已获取国家、省级或市级其他扶持资金超过项目投资10%扶持资金的,不再享受区的资助。
第九条 商标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或“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续期者不在扶持范围。企业应在获得相关认定的当年或次年提出扶持申请。
(二)扶持标准:
获得一个“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获得一个“广东省著名商标”或“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先获“广东省著名商标”再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以每个商标50万元为上限补差。
第十条 展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扶持范围:
参加大型综合性展会、专业展会、境外展会的企业。
2.扶持标准:
按《西区参加展会补贴细则》上浮30%。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高于1亿元,且贷款额不低于200 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区统计办数据库中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扶持标准:
扶持额不超过贷款总额的3%,一般企业1年获得的扶持额最高为30万元。
(三)本政策与区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同一年度不能同时申请。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区培育高成长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需提交的材料请登录区办事处网站查询,相关扶持申请表格请在该网站自行下载。
第十三条 申请评审制扶持类型需提交一式四份材料,申请核准制扶持类型需提交一式两份材料。
第四章 审核和公示
第十四条 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根据《西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规定所有申报项目或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后交由第三方评审。
第十五条 审核通过或经区办事处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在西区办事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五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进行调查或者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规定最高不超过的,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采用评审制方式进行扶持,其余条款采用核准制方式进行扶持。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扶持的申报主体原则上为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中企业,且纳税较上年度正增长,产值以区统计办核定的数据为准。若企业因经营需要分拆或合并,则以分拆或合并之前的产值为基数计算增幅。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2
中山市西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扶持专项资金
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西区中小微企业的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西区培育高成长中小微企业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西区办事处设立中小微企业融资扶持专项资金,其中2018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区属企业中山市西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西区重点中小微企业培育名录库》(下称名录库)内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增信并对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2018-2020年连续3年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对《名录库》内企业贷款进行贴息,鼓励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第三条 本操作细则所称“成长贷”业务模式是指合作银行向《名录库》内企业发放贷款,由中山市西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中小微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和贷保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中山市西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合作银行为《名录库》内企业贷款提供风险补偿,政府并对中小微企业给予适当贴息。
第四条 中山市西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推进开展“成长贷”业务和日常工作,西区培育高成长中小微企业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扶持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合作银行是指与中山市西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中小微企业“成长贷”业务合作协议,向《名录库》内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
第二章 《名录库》的建立及企业职责
第六条 《名录库》由西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根据《西区培育高成长中小微企业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
第七条 西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建立《名录库》后,在西区办事处网站公布。
第八条 《名录库》内企业如要享受本方案有关融资扶持政策,必须书面签订并承诺当年末达到的承诺函标准。《名录库》内企业,规下企业当年末是否达到承诺函标准由西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根据企业提交的纳税申报表予以认定;规上企业由西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根据区统计办提供的统计数据予以认定。如享受扶持政策后经认定未能达到承诺函标准的,不享受贴息及下一年度不再享受“成长贷”业务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章 合作银行的选取
第九条 合作银行职责
(一)根据本行信贷规模和业务发展规划确定当年开展“成长贷”业务的目标任务,并制定措施确保实现目标任务。
(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强贷款风险控制,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三)推荐资金增值方案,为担保金提供增值服务。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成长贷”业务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条 合作银行的准入条件
西区培育高成长中小微企业工作领导小组采用评分制竞争性法则在本地银行机构中选取1家银行作为合作银行,名单报区党工委、办事处审批通过,并在西区办事处网站公布。申请合作的银行按以下条件得分最高者中选取:
(一)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10分)
(二)在市“助保贷”业务中具有较丰富的实施经验,具有较大的业务量。(按前三名分别得15分、10分、5分)
(三)制定了详细的“成长贷”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10分)
(四)有足够的信贷额度支持《名录库》内企业发展。(10分)
(五)承诺按中山市西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担保金的10倍以上放大对《名录库》内企业的贷款额度。(10分)
(六)当《名录库》内企业贷款时提供了标准抵(质)押物的,承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贷款额度不低于企业所提供抵(质)押物评估价值的1倍。(10分)
(七)可接受的贷款担保方式灵活多样,除标准抵押物担保贷款外,还可接受非标准抵押物担保、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联保联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质押等担保方式,甚至可以信用方式贷款。(10分)
(八)加大对《名录库》内企业的扶持力度,尽可能为《名录库》内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企业贷款时提供了标准抵(质)押物的,原则上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20%。(按最低利率前3名分别得15分、10分、5分)
(九)接受本办法的有关条款。(10分)
第四章 担保金的设立、用途和管理
第十一条 担保金的设立
担保金是指由中山市西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安排作为“成长贷”业务贷款担保及风险补偿的资金,专门用于对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名录库》内企业贷款时提供增信并对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
中山市西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合作银行开立担保金专用账户,担保金总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担保金用途
(一)分险。用于中山市西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名录库》内企业通过“成长贷”业务模式获得贷款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即通过担保金与合作银行机构各按50%的比例共同分担贷款风险。
(二)增信。依托政府扶持,区属企业提供资金担保,为中小微企业增加信用等级,使融资更加便利。
(三)增值。通过担保金的结构性安排,开展担保金保值增值业务,获取收益滚存进入资金池。
第十三条 担保金的管理
(一)中山市西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专户存放担保金。担保金孳生的利息滚存进入资金池。
(二)担保金仅限于为《名录库》内企业以“成长贷”业务模式获得合作银行贷款提供增信和风险补偿。
(三)担保金的设立期限暂定3年,期限内根据银行“成长贷”业务规模变化增减。担保金终止运作时,按照相关程序对资金进行清算,担保金有盈余的,于设立期限届满后1年内将余额归还区办事处相应账户。
第五章 企业贷保金
第十四条 企业贷保金
企业贷保金是指《名录库》内企业自愿选择以“成长贷”业务模式向合作银行贷款,在贷款发放前,按每笔贷款金额的2%缴纳的保证金。
第十五条 企业贷保金的管理
(一)借款企业在合作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用于存放企业助保金,根据“风险共担”的原则,企业缴纳的贷保金在该企业“成长贷”业务存续期间不得支取,由合作银行负责监督管理。
(二)如企业按时还款、无任何不良记录,则当该企业“成长贷”业务终止且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贷保金本金连同孳生的利息一次性全额退还给该企业。
第六章 “成长贷”业务具体内容
第十六条 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名录库》内的企业。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
单户企业累计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
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合作银行应尽可能为《名录库》内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企业贷款时提供了标准抵(质)押物的,原则上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20%。
第十九条 担保金
(一)开立账户。中山市西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合作银行开立账户,先期在账户中存放200万元作为担保金的铺底资金,待合作银行发放的“成长贷”模式贷款达到2000万元后,每月再根据银行“成长贷”业务的审批计划按10%的比例核算是否补充资金,如存放合作银行的担保金余额多于银行已审批“成长贷”业务金额的10%,则暂停补充资金;如存放合作银行的担保金余额少于银行已审批“成长贷”业务金额的10%,则按差额补充资金,直至合作银行的担保金总额达1000万元。票据融资、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发放的贷款项目不属风险补偿范围。
(二)担保金补充程序。当存放合作银行的担保金余额少于合作银行已审批“成长贷”余额的10%时,由合作银行向中山市西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补充资金,中山市西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审核后报办事处审批。
第二十条 业务办理
(一)《名录库》内有贷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成长贷”业务申请前(包括新增客户和转贷客户),须先向区经信局提交纳税申报表,西区根据企业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和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审核确定是否同意推荐企业办理“成长贷”业务。对于出具同意推荐意见的,加盖区办事处公章,由企业提交银行。同时,企业须签订《企业承诺函》一式两份,应承诺年内达到指定标准,方可办理“成长贷”新增或转贷。由合作银行根据内部操作规程独立审批该贷款项目,并将相关材料报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备案。
(二)贷款发放前,企业必须按贷款金额的2%缴纳贷保金。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及时将借款合同、借据等及相关材料报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备案。
(三)合作银行在每月初将“成长贷”业务办理情况报中山市西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由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按季度将“成长贷”业务办理情况报西区培育高成长中小微企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末合作银行向区培育高成长中小微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区党工委办事处提交“成长贷”业务的绩效评估报告(含每户借款人经营情况分析),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成长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当合作银行“成长贷”业务代偿率超过3%时,中山市西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有权暂停“成长贷”业务,与合作银行共商解决办法;代偿率下降后,可恢复“成长贷”业务。
第七章 贴息
第二十一条 贴息资金来源:区办事处在本文生效后次年起,2018-2020年连续三年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对上年通过“成长贷”业务模式获得贷款的企业进行贴息。
第二十二条 贴息标准:以“成长贷”业务模式取得贷款的企业,根据当年专项用于《名录库》企业“成长贷”贴息资金总体规模,按照月均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给予年贴息率不超过3%的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30万元,每年总贴息额度以200万元为限。
第二十三条 贴息计算期间: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实际付息月数计付贴息,付息月数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贷款贴息计算方法:贴息额=月均贷款余额×年贴息率×实际付息月数/12。
第二十五条 申请贴息的条件:
(一)必须是《名录库》中的企业。
(二)年末经区统计办认定符合以下标准:
1.对亿元后备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上,按月均贷款余额的3%贴息,第二年仍然达到亿元以上,有贷款额的可继续享受一年贴息。
2.符合市助保贷条件的当年上规企业,除了享受市“助保贷”的政策优惠外,区再按市贴息标准的50%给予贴息。
3.《名录库》内规模以上企业以上年同期为基数,申报年度产值增长达20%以上的企业,按月均贷款余额的3%贴息,增长10%以上的,按月均贷款余额的1%贴息;当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且增长20%以上的,按月均贷款余额的3%贴息。
《名录库》内企业符合以上多个标准的,只可享受其中一项贴息优惠。
(三)企业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四)同年度内未获区办事处其他贷款贴息。
第二十六条 贴息申请材料:企业申请“成长贷”贴息,应于每年1月25日前,向区经济和科技信息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银行盖章确认的《西区“成长贷”业务贴息申请表》。
(四)与银行机构签订的授信协议或借款协议、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凭证(借据)和计息单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贴息审查程序:区经济和科技信息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对企业的贴息申报材料和申请贴息数额进行初审,加具意见并盖章,初审后交由第三方评审,连同企业的申报材料一起报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和补助金额,报区党工委、办事处审批同意后拨付。
第八章 担保金的补偿程序
第二十八条 贷款风险处置
(一)当办理“成长贷”业务的企业发生贷款风险时,由合作银行进行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偿还银行债权。
(二)当合作银行启动追索程序后,贷款企业发生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达1个月时,追索回的资金仍不足偿还银行债权的,由银行通知中山市西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后按有关规定用企业贷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息。
(三)当企业贷保金不足代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中山市西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补偿申请,中山市西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报区党工委、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审批后,由担保金和银行各自按50%比例进行风险分摊。
(四)风险补偿发生以后,由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收程序和处置抵押物,追收及处置抵押物所得在抵扣追索费用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其次偿还担保金,剩余部分补回企业贷保金损失。
第二十九条 如合作银行“成长贷”业务代偿额度超过企业贷保金及存放该银行的担保金总额,超出部分由银行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风险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合作银行向《名录库》中的企业发放的“成长贷”贷款。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领导小组负责中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区办事处负责对中山市西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当年承诺达到指定标准但年底并没有兑现承诺的企业,开展财务税务或统计执法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贷款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扶持资金的行为,政府和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人民银行征信黑名单。
第三十三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担保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名录库》内企业在当年末经认定达到以下标准:企业销售收入在入库前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入库后当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企业销售收入在入库前低于2000万元的,入库后当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的,次年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继续享受融资扶持政策。
第三十五条 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第一年试行期满后视执行情况进行修订调整。
第三十六条 本操作细则由西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