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7年第15期(总第15期) > 镇区规范性文件

印发《火炬区引进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开管办〔2017〕137号
信息来源:中山火炬开发区管委办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07日

区机关各大办(局)、各大总(集团)公司、各行政事业单位、火炬职院、各社区及有关单位:

  《火炬区引进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暂行办法》业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径与区组织人事办联系,联系电话:89873750

 

  

中山火炬开发区管委办

                                                  201797

  

  

 

火炬区引进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市各项人才扶持政策精神,为帮助企事业单位引进和留住人才,壮大人才队伍,优化人才结构,结合我区实际,对到我区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发放生活补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应届毕业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

  (二)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当年新引进的应届本科和硕士毕业生,与所在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办法第四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工作时间满3个月,并在中山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一金)3个月,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的,须于一年内与区内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火炬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由区组织人事办(人才办)每年编制财政预算计划,经区财政部门正式批复后,从当年人才专项资金中据实列支,并由区财政局负责将补贴拨付到申请人的人才专属卡银行账户。

    

第二章 适用范围、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在火炬区工商登记注册,且经营场所在火炬区的独立法人,符合健康医药、智能装备两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配件、包装印刷等四大优势产业集群,新材料、节能环保等两大产业集群和现代服务业等火炬区“2421”特色产业体系,以及其它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研发机构,新型孵化器,创客空间,卫生线新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未入编前)列入扶持范围。

  第五条  应届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标准为:

  (一)本科:1000/月,共补贴1年,分四期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期;

  (二)硕士研究生:1000/月,共补贴1年,分四期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期(在市第七层次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补贴基础上火炬区增加部分);

  应届毕业生每人只享受一次本补贴。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本人才补贴每年按季度集中申报。区组织人事办(人才办)负责火炬区企事业人才补贴申报的动员、解释、辅导等工作。

  第七条  申报材料包括基本材料和资格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原件核验,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详见附件1

  第八条  补贴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个人,登录火炬区官网(网址:http:// www.zstorch.gov.cn)查看办事指南,准备好资料报所在单位审核审验,并由单位加盖意见。

  (二)申报人所在企业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填报《火炬区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个人)》(附件2,首次)、《火炬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附件3),应届生补贴告知书(附件4,首次)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本办法第七条申报材料,报所在园区管理主管单位审核并加盖意见,有园区总公司管理的报园区总公司审核,无园区总公司管理的报主管单位审核(如区创新创业中心),无主管单位的可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直接申报。

  (三)主管单位审核后,申报人所在单位将所有材料一并集中报区组织人事办(人才办)审批。

  (四)区组织人事办(人才办)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和双休日顺延),按照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征求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区人社分局等单位意见后,出具审查意见。

  (五)区组织人事办(人才办)在每期申报月份的下一个月,在火炬区官网(www.zstorch.gov.cn)对当期通过审查的获得补贴人员名单和基本信息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公示期满,由区组织人事办(人才办)根据公示结果对《火炬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附件3)加具审核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分管领导审批。

  (八)区财政局安排预算资金,区组织人事办(人才办)根据《火炬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附件3)按财政计划请款,并执行结算中心报销程序办理拨款手续,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人才专属卡银行账户。

 

第四章 终止及罚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补贴发放。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弄虚作假;

  (三)申请人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行政记大过或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申请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申请人离开火炬区的;

  (六)其它不适于继续发放的情形。

  第十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对拟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一经发现造假,取消该单位所有人员享受补贴及未来申报资格,追回所有已享受补贴人员的补贴资金,申请人所在单位对补贴资金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火炬区组织人事办(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1231日。

   

  附件:1.火炬区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材料及资格材料

  附件 [2.《火炬区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个人)》;3.《火炬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4.《应届生补贴告知书》],此略。

 

附件1

 

火炬区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

申请材料及资格材料

 

  一、首次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火炬区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个人)》(附件2)、《火炬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附件3)、《应届生补贴告知书》(附件4);

  (二)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港澳台地区及国外院校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申请人的人才专属银行卡复印件(工行);

  (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交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同一企业只需一份)。

  二、再次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火炬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附件3);

  (二)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

  三、其它情况

  如遇应届毕业发生区内工作变动的,由新单位按二、再次申请递交资料,并提供一、首次申请中第(六)条证明材料。

  委托受理单位:万土人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地址: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701栋;联系电话:8829555588295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