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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12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


我市修订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早在2007年,市政府就出台了促进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随后几年经多次修订,扶持力度不断增强,有效推动了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截至20196月底,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34家,新三板挂牌企业60家,全市直接融资累计超787亿元,有效带动我市经济发展。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不断改革创新,推出多项创新举措,尤其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我市现行政策《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中府201432号)已实施五年,为进一步发挥企业上市政策的导向作用,经评估政策实施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扶持企业上市政策进行修订完善。

二、 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内容分为四部分,包括进一步明确上市目标、进一步完善服务机制、深入实施政策扶持和相关事项。此次修订重点为扶持企业上市的资金补助部分,其他部分基本保持不变。《意见》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目标。按照《中山市金融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关于发展利用资本市场的工作目标,更新第一部分“进一步明确上市目标”相关表述,调整为“到2023年,全市境内外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达到130家,直接融资累计募集资金达到1000亿元”。

(二)新增对企业科创板上市补助。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新形势,增加对企业科创板上市补助条款:“企业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同时,为鼓励成功上市科创板企业募集资金在中山投资,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中山进行四个档次补助:募投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募投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补助200万元;募投金额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给予补助300万元;募投金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补助500万元。

(三)新增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本市企业补助。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我市企业发展,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投资我市产业政策扶持的且与基金非关联的企业,年度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其实缴投资金额的1%予以补助。单个股权投资基金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四)新增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补助。按照国家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工作部署,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发展,结合佛山、珠海、东莞、肇庆等地的做法,增加相关补助条款。《意见》规定,股改并在区域性市场挂牌且融资成功的中山企业,按首次募集资金总额的1%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提高直接融资并投资本市补助标准。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直接融资比例,结合国家调整企业发债条件的新情况。《意见》规定,本市上市公司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所募资金投资在本市,金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补助200万元;金额超过10亿元的,补助增至500万元。

(六)调整企业境外上市扶持政策。结合近年工作情况及我市企业实际,对境外上市扶持措施进行合并。在保留香港主板直接上市补助及募集资金本地投资补助、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本地投资补助政策基础上,取消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筹备聘请证券中介机构证补助500万元和本市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实现间接上市投资本地奖励500万元。

(七)调整新三板挂牌补助方式。为突出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支持,调整对扶持企业新三板挂牌补助方式。将新三板挂牌奖励200万元调整为挂牌中介费用补助100万元。同时,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募集资金给予补助标准仍保持不变。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投资在本市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补助30万元,募投资金投资在本市超过3000万元的,补助金额增至50万元。

(八)删除部分扶持政策。为衔接总部经济政策,结合我市组团发展规划和政策实施情况,删除了设立上市后备企业园区、私募债投资本市贴息补助等专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