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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13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我市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中府〔201964号),并于2019613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编制背景说明  

(一)村庄建设政策概况。一直以来,我市农村建设管理是参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做法,规划标准、技术指引等均参照城市规划管理执行。实践证明:乡村规划不能照搬城市规划理念和方法。一是城市规划管理模式不适合农村的发展要求,二是村庄用地功能布局、空间布局应有别于城市,城乡存在差异化,不适宜套用城市规划管理模式对村庄实施管控。20168月出台的《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实施两年多来,较好的发挥了规范村庄规划管理的积极作用,为我市农村发展提供了良好助力。但与此同时,村庄规划的管理问题逐步显现。近年来,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指示精神,中山乡村发展迅速,倒逼村镇规划建设精细化管理要逐步深入,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文件需尽快出台。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我市村庄规划管理,引导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根据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央五部委发布的《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广东省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快乡村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粤建村〔2018190号)以及《广东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引(试行)》等文件要求,对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及时完善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文件是当务之急,因此特对原《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并更名为《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文件编写的必要性。为加强村庄规划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我市村庄规划的管理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对村庄规划的制定、审批、实施、修改、监督、职责分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农村规划建设有序开展提供了操作指南。村庄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对村庄规划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进行控制管理制定的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村庄规划是村庄建设管理的法律依据。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设七章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文件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定义与约束、编制原则、管理职责和资金保障。第二章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审批,明确了村庄规划编制要求和审批程序。第三章村庄规划的实施,明确了村庄规划区内规划许可的要求、申请材料和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审批程序和要求。第四章村庄规划的修改,明确了村庄规划的修改要求和程序。第五章监督检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义务和权利。第六章职责分工,明确属地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与村庄规划编制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办法》未涉及事项适用何种法律法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一) 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本市村庄规划管理工作。村庄规划组织编制主体为属地镇人民政府,属地镇人民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所辖区域的村庄规划。明确属地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 完善村庄规划实施的内容。明确办理村庄规划许可的要求、申请材料和程序,进一步压缩审批时效。  

(三)明确村庄规划修改条件和程序。明确非因法定事项、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的原则要求。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等要求,从上层次规划管控、公益性用地、规划指标、环境保护等方面新增五类不可纳入修改的情形,明确村庄规划修改“红线”,保证强制性内容不突破,生态环境和公益性用地得以保护,进一步规范村庄规划修改程序。  

(四)进一步明晰村庄规划的相关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新增村庄规划勘误维护的情形和程序,以便对村庄规划编制遗漏与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进行更新。  

三、解决主要问题  

建立以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和指导的村庄规划编制体系,推进我市乡村规划许可的实施。指导和规范了中山村庄规划编制与实施,引导我市村居科学化、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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