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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3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规范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我市印发了《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修订)》(简称《办法》),于20181223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说明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作,我市已于2015108日制定出台了《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中府办〔201562号)(简称原办法),对我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作,改善老旧社区居住环境起到了积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经过三年时间的施行,市民群众对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现根据政策实施反馈情况进行修订。

《办法》是在《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中府办〔201562号)的基础上进行修订,主要是针对原办法中部分不够清晰的条文予以细化,并结合实际增加一部分条文,为新出现的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五条。主要是明确了《办法》出台的依据及背景,适用范围、管理规范、相关单位职责要求等。明确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住宅不适用本办法,要求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小区应与“三旧”项目改造同步进行,单独加建电梯不符合“三旧”改造成片进行的原则要求,将适用范围由5层及以上既有住宅调整为4层及以上既有住宅。

第二章为加建电梯条件,共四条。主要是明确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土地要求、征求业主意见的基本要求、计算方式等。

第三章为协商协调机制,共三条。主要是明确既有住宅加建电梯需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明确业主之间发生争议的调解方式、规范业主之间需要达成的书面解决方案

第四章为申请程序,共二十条。主要是明确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在申请单位、行政许可、方案设计、公示、审查、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备案、电梯安装及检验、竣工验收、验收及维修保养等工程方面的要求。

第五章为资金筹措,共两条。主要是明确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资金筹措渠道及相关安排、财政补贴相关要求。

第六章为法律责任,共四条。主要是明确阻挠、破坏加装电梯施工的相关行为的处理方式、业主协商不成后的解决方式、明确违反规定加建电梯的处置办法。

 

三、其他的重点内容

 

(一)适应新要求,调整新办法适用范围。中山市开展新一轮的“三旧”改造工作,部分加建电梯的旧小区已经纳入“三旧”改造范围,这部分小区的加建电梯项目应与“三旧”改造一并开展,不适宜单独开展加建电梯活动。所以在适宜加建电梯的旧楼剔除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小区。同时考虑到加建电梯的需求,进一步将适宜加建电梯的范围扩大,由原办法要求的5层及以上调整为4层及以上。

(二)增加财政补贴条款。对加建电梯进行财政补贴,推动电梯加建工作的开展是群众比较关注的一个方面。本办法提出设立中山市旧楼加建电梯专项补助经费。明确每完成加建一台电梯补助10万元,业主中有经市民政局认定的低保或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市财政按该业主应分担的购买电梯设备及电梯安装费用全额给予补助。旧楼加建电梯申请财政补助的,由旧楼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按照相应的旧楼加建电梯财政补助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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