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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21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我市制定出台了《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中府办〔201838号),于20181018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说明

(一)政策修订目的。

我市2014年底出台《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20161024日对政策进行修订,出台《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面,新增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贫困医疗患者等救助对象。随着我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全面实施及逐步完善,有效地解决了困难群体的医疗难问题,切实提高了我市社会救助水平。

修订后的《办法》经过一年多的实施,从情况来看,存在救助门槛偏高问题,集中表现在普通困难家庭支出型医疗救助方面。2016年根据省文件要求修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提出“支出型贫困患者医疗救助”概念,对普通困难家庭大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并按照省政策条款要求,设定医疗费用开支和财产认定条件,包括: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不超过12个月低保标准(2018年为11712元);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等。较高的救助门槛致使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非常少,与我市普通家庭成员患大病致贫需救助的实际情况不相符,未达到我市帮助解决困难群众尤其是普通家庭“因病致贫”的预期目标。

因此,结合2018年市十件民生实事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医疗救助政策落实 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18288号)有关规定,对原政策进行修订完善。

(二)政策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上级文件要求,根据《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文件精神,须对我市低保、低收入、特困人员等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未成年人、妇女、戈谢病患者等对象加大救助力度。此外,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18288号)有关规定,对救助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和规定进行了明确。

二是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十件民生实事“帮扶大病群体”目标任务: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放宽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标准,提高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自付费用救助比例至90%以上。

二、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一)新增散居孤儿救助对象。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17133号)有关规定将孤儿纳入救助范围,并参照特困人员救助标准执行救助。

(二)放宽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条件。

1、房产认定方面。在原政策要求“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的基础上,补充说明“农村集体用地上建的5年以上不作居住的旧房(危房),及与家庭成员以外人员共有产权或继承权的,且5年以上不作居住的旧房(危房)除外”。

2、将医疗费用支出与存款、有价证券作分段式综合认定。

将原政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和“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及有价证券不超过12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整合,并制定分段式认定:

1)总计低于本市12个月(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过去一年(自申请救助当月起可支配总收入的30%;

2)总计高于本市12个月,低于16个月(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过去一年(自申请救助当月起可支配总收入的40%;

3)总计高于本市16个月,低于20个月(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过去一年(自申请救助当月起可支配总收入的50%;

4)总计高于本市20个月,低于24个月(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过去一年(自申请救助当月起可支配总收入的60%。

3、车辆认定方面。

明确“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不含残疾人车、摩托车、三轮车,用于生计的且车龄在5年以上排气量为1.6升以下的小货车、排气量为1.4升以下的小型面包车)”。

4、工商业所有权认定方面。

在原政策“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基础上补充说明“不含无雇员的夫妻作坊、小卖部等”。

(三)对特定人群提高救助比例。

对我市低保、低收入、特困人员等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未成年人、妇女、戈谢病患者、艾滋病患者等对象加大救助力度。具体为:

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由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负担80%,其中未成年人、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患者、戈谢病患者、艾滋病患者由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负担90%;个人自付费用超出20000元的部分由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负担90%,其中未成年人、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患者、戈谢病患者、艾滋病患者由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负担95%。

三、政策修订实施后带来的社会效益

修订完善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是加大力度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的重要举措,对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我市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政策修订后,每年度全市预计将增加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支出约400万元,大大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有效 提高我市医疗救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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