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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01日

  一、调整背景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6〕1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26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中山市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府函〔2026〕156号),同步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核心调整内容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6〕188号),自2026年9月1日起,中山市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300元/月;

  (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9元/小时。

  三、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高温等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适用范围

  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五、工作要求

  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中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劳动者知晓提示

  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剔除加班费、特殊津贴、法定福利后)低于上述标准,可通过12345、12333热线或中山市“欠薪找我”平台等渠道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