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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0日

  《中山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中府〔2026〕125 号)(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自2026年7月29日起施行。现将《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细则》制定背景

  《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粤府函〔2020〕13号)自2020年2月17日开始实施,有效期届满后,省政府于2024年1月14日印发了《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粤府函〔2024〕10号)。为进一步完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提升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感和战斗力,根据规范性文件制(修)订要求,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起草了《细则》。

  二、《细则》政策依据

  《细则》主要在省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以及市直各部门和各镇街有关意见建议进行了完善和细化。

  三、《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总体框架按照省办法制定,共31条。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明确保障对象范围。明确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因公致残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进一步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职业保障可参考本办法,在看病就医、交通出行、参观景区、积分入户、子女入学入托、保障性住房安排等方面予以适当优先优待。

  (二)明确伤亡抚恤保障渠道。明确抚恤金的发放责任部门和经费保障渠道,提高伤亡抚恤的保障和执行力度。进一步明确由市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向死亡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发放所需经费由市人民政府统筹保障。

  (三)完善医疗保障机制。明确消防救援人员因公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障范围和保障渠道。进一步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后,个人负担部分以及参加消防监督管理、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执勤训练等致伤病发生的应由单位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市、镇(街道)财政保障。

  (四)完善伤残保障机制。进一步明确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护理费,由其原工作所在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其原工作所在市、镇(街道)财政保障。

  (五)完善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安置优待机制。明确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在自主就业、自主创业方面的优先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了经组织批准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可采取多种途径予以妥善安置。

  (六)完善子女教育优待机制。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由原来按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分数线降分录取,改为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进行加分投档。具体加分办法及分值参照我市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标准执行。

  (七)加强消防救援科技支撑的保障。进一步明确将消防救援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推动消防救援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