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有序推动‘好房子’建设”的部署要求,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缴存等相关政策进行优化。
二、政策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
(三)《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中房金通〔2025〕9号);
(四)《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中房金通〔2025〕10号);
(五)《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中房金通〔2025〕11号)。
三、制定目的
通过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缴存等政策,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购房成本,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拓宽政策惠及范围,充分释放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效能,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满足职工安居宜居住房需求。
四、主要内容
(一)优化提取政策。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将一次性付款购房提取范围扩大至家庭成员、拓展还贷期间住房消费提取、新增购房税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电梯更新提取政策、取消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的提取限制等。
(二)完善贷款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将本市“乡村新秀”纳入人才公积金贷款支持范畴、优化“商转公”贷款额度规则等。
(三)规范缴存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补缴管理,支持单位和职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补缴争议,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五、问题解答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后,多子女家庭、人才、购买装配式建筑项目商品住房、绿色建筑商品住房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优惠政策有何变化?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后,目前实施的多子女家庭、人才、购买装配式建筑项目商品住房、绿色建筑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也会相应调整。如职工购买装配式建筑或绿色建筑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人申请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96万元,两人及以上申请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192万元;如多子女家庭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人申请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104万元,两人及以上申请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208万元;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相应类别上浮贷款额度。
(二)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后,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分别是什么?
答:《通知》实施后,职工家庭在本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如下:
1.首套住房:如职工家庭当前不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拟购房屋所在街道(镇区)无房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2.第二套住房:如职工家庭当前不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拟购房屋所在街道(镇区)仅有1套住房的认定为第二套住房。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继续不予贷款:
(1)职工家庭在全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职工家庭在拟购房屋所在街道(镇区)已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3)外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名下在全国已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三)还贷期间办理的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如何提取?
答:还贷期间住房消费提取业务实行年度统一审批,审批时间分别为每年1月和7月。审批通过后,系统将自动把提取资金划转至职工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全年提取上限为2次。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在全年任意时段,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签订提取协议。协议审核通过后,将会在上述审批时间进行统一审批,首次提取额度为申请时间至审批时间期间可提取的其他住房消费提取金额。第二次及后续提取额度为两次审批时间之间可提取的其他住房消费提取金额。如需终止协议,职工可随时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
目前,职工可前往市公积金中心线下窗口办理提取协议签订及终止业务。线上办理服务将于后续推出。
(四)以购房税款提取公积金一共可以提取几次?
答: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并支付购房税款后,不论缴纳了多少项税款,仅可凭该套住房的购房税款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税票凭证开具之日起五年内提出申请。如存在多张税票凭证,申请时限以最后一张税票凭证的开具时间为准。
(五)单位已为我缴存住房公积金,目前家庭名下有两套住房,一套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另一套是商业住房贷款,能否以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逾期的情况下,如同时拥有多套符合提取条件的住房,职工可自由选择符合提取条件的住房办理提取。
(六)“取消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的提取限制”是否适用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不适用。以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以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直接冲还当月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如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缴存(所有借款人均为单位缴存人员),可适用上述政策。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