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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25日

  一、制定背景

  《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中府〔2021〕41号)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2年8月19日,我市制定《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中府办〔2022〕17 号),明确“低收入家庭救助”按照该文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内容执行。2025年11月18日,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内容和程序等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为保障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我市根据当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结合近5年实践情况,修订出台《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主要亮点

  (一)适度放宽车辆认定条件。在机动车辆认定标准中,新规不再将用于谋生的唯一机动车辆作为一票否决项目,允许申请家庭拥有用于营运的唯一机动车辆,但价值须在我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倍以内,营运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二)适度放宽房产认定条件。在居住用途不动产认定标准中,新规允许我市申请低保家庭拥有2套(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需低于我市公租房保障规定标准。(目前我市该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套内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适度扩大救助覆盖群体。一是放宽了分类施保范围。在现行政策对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在读(本科以下,含本科)学生、单亲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对象实施分类施保的基础上,新增“罕见病、重度失能及以上”等两类对象纳入分类施保范围。二是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非本市户籍的人员予以保障。根据省政策规定,新规明确与申请人长期共同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可共同申请本市低保,由受理申请的镇街负责以家庭为单位解决相应待遇。

  (四)优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收入计算规则。一是优化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对具备劳动能力且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成年子女满足“与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中、目前无配偶、与父母共同居住”等三项中的两项或以上时,应当认定为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使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更科学合理。二是对“未就业的哺乳期妇女、全职照顾未送入幼儿园的学龄前儿童的家庭成员、全职照顾重度残疾、失能、重病、两名及以上半失能家人的家庭成员”等3类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每个家庭可豁免1人工资性收入计算。

  (五)规范申请审批流程。结合工作实际,新规优化了申请流程,简化申请材料,压缩异议处理时限,不再将村(居)两委成员对调查结果提出意见作为硬性要求,由各镇街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并删除了将对象审核资料送交村民小组代表接受群众评议的内容,落实为基层减负。同时,新规提出对已纳入保障对象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发生稳定变化的,镇街应当在核查完成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的决定。新增了家庭成员死亡处理程序,对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相应救助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7章31条,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部门职责、认定条件、申请受理与审核确认程序、服务与管理、分类施保、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6个内容。

  (一)明确工作总则。第1至4条是总则条款,具体明确了政府和部门职责,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的运行机制。具体包括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市民政部门、镇街职责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市镇两级资金保障及低保标准核定等情况。

  (二)明确低保认定条件。第5至10条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的认定条件,具体包括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与财产认定及可单独纳入保障的情况,并进一步细化了有关居住用途不动产、机动车辆情况和重病、慢性病情况等内容。

  (三)明确申请审核确认程序。第11条至17条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材料提交、信息化核对、入户调查、公示、异议处理、近亲属报备与回避、差额确定保障金等申请受理与审核确认程序内容。

  (四)明确服务与管理内容。第18条至24条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方式与管理、待遇享受(含死亡处置)、动态复核管理、市民政部门定期抽检以及群众和社会监督情况等内容。

  (五)明确分类施保内容。第25至26条明确了对低保对象中有5类特殊对象实施在享受本市低保金的基础上,每月按低保标准40%的比例增发分类救助金等多层次保障措施。

  (六)明确法律责任内容。第27至31条明确了行政机关、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对骗保对象的法律责任,并明确了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能同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