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广东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若干举措》,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是国家、省级层面出台了新的政府投资管理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近年来先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等政策文件。省政府先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粤府〔2023〕93号)、《广东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若干举措》(粤府办〔2025〕8号),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细化了工作要求。二是为适应我市政府投资管理情况的变化。为更好地和新出台的上级文件衔接一致,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市发展改革局经与市有关部门沟通协商,牵头起草了《办法》。
二、内容解读
《办法》共六章四十九条,核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结算控制决算的投资管控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作出有针对性规定。
(一)第一章总则,本章共7条,主要包含制定依据、投资界定、投资方式、管理原则等内容。一是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中山实际制定本办法,明确政府投资为市本级财政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二是投资分四种方式,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类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三是遵循量入为出原则,严控基本建设程序,禁止“三边工程”,实行相关管理制度。四是确定项目建设单位为实施和投资控制责任主体。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批复后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全过程实施,并定期报告进展。
(二)第二章项目决策,本章共9条,主要包含决策机制、项目库管理等内容。一是实行集体依法决策和预备项目库制度,应急抢险项目可先行建设事后补审概算。二是项目入库按投资金额分级报批,跨镇街项目申报前需征求相关方意见,入库满2年未完成可研批复自动移出。
(三)第三章审批程序,本章共7条,主要包含审批基本程序、审批简化规则、免审批情形、概算管控等内容。一是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项目预算。二是入库项目视同完成建议书批复,未入库确需建设的需依规依次审批。三是单纯购置、小额装修修缮等三类项目按政府采购执行,无需立项审批。四是可研批复后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概算原则上不超估算,超支分情形处理,征拆费用专款专用、总额控制。
(四)第四章项目实施,本章共17条,主要包含建设模式、实施管控、概算调整、竣工交付等内容。一是分集中建设和自行建设两种模式,无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原则上集中建设。二是施工图设计和预算需严格遵循概算,采购施工依法招投标,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三是项目变更需报批,概算调整按不同情形分备案、发改局审批、报市政府审议三类。四是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完成验收、结算、决算,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资产权属登记。
(五)第五章法律责任,本章共7条,主要包含行政部门责任、项目单位责任、中介机构责任、其他追责等内容。一是行政部门存在超越权限审批、违规核定概算等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二是项目单位有未经批准开工、弄虚作假等情形,责令改正并可暂停拨付资金,追责相关人员。三是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成果严重失实的,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参与本市项目资格,造成损失依法赔偿。四是政府及部门资金管理违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依规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第六章附则,本章共2条,主要包含细则制定、施行效力等内容。一是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各镇街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具体办法。二是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中山市相关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广东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