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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4日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我市组织修订我市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中府〔2020〕99号),形成《中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规定,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修订背景说明

  目前我市施行的《中山市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于2020年12月30日年发布,2021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为确保我市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能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工作需要,按照《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要求,我市推动该规定进行修定工作:

  (一)修订《规定》是进一步巩固我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成果的需要。我市现行《中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中府〔2020〕99号)自2021年2月1日施行以来,在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打赢我市“蓝天保卫战”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现规定即将到期,且我市相关机构设置及政策有所变化,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及巩固管理成果,需要对现行《中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中府〔2020〕99号)做出科学、合理修订。

  (二)修订《规定》是进一步细化我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能的需要。2020年市政府发布的《中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依据上位法变化对职能部门职责、管理要求、违法处罚等进行相应调整,但部分职能规定仍有不完善之处,如公安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职能存在交叉、未明确市供销合作联社管理职能,需在本次修订中进一步细化明确。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所调整的主要内容。

  1、调整规范有关部门职能表述。一是完善公安机关对于非法烟花爆竹销毁、处置的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相关部门对储存待销毁处置的非法烟花爆竹进行安全性评估及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销毁处置措施。二是调整民政局有关职能表述,删除其对于公园墓区内燃放烟花安全指导部分,因群众在公墓祭扫时,通常仅燃放爆竹,用于缅怀先人,而烟花通常在节日庆典等喜庆场合燃放,不适宜在公墓园区燃放,无需进行强调。三是对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中对中华供销合作联社职能表述增加中山市供销合作联社职能。

  2、调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协调与社会共管机制。一是由于市镇两级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存在差异,市级设市安委办牵头建立烟花爆竹工作协调机制,镇级安委办均已于2024年予以撤销,为符合实际工作情况,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进行调整,市镇两级协调机制依据自身机构设置分别规定。二是调整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删去原有“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统一机构表述,调整为“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

  3、调整禁止携带烟花爆竹场所及禁限放烟花爆竹区域。一是增加“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酒店、旅馆等旅业或娱乐场所”内容,以上均属不宜燃放或燃放烟花爆竹易产生较大安全隐患场所,特在本次修订中予以增加。二是调整翠亨新区禁限放规定,2023年9月市政府同意《关于申请调整翠亨新区为烟花爆竹限放区域的请示》(中翠管请[2023]75号),将翠亨新区(南朗街道)的马鞍岛片区继续确定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马鞍岛片区之外的其他区域调整为烟花爆竹限放区域。将原第三章第十四条“全市公墓园区为可燃放区域”表述调整至第三章第十九条,与民政部门职能表述衔接。

  4、调整限放区域内允许燃放时间。将原允许燃放时间调整为“本市限放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一)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七;(二)元宵节当日、清明节假期、端午节当日、中秋节当日、重阳节当日、冬至当日(以上节日每日上午九时至二十时)。”原规定表述易产生歧义,特做出规范调整。

  5、调整禁限放区域内特殊燃放情形审批。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因中山是不设区县的地级市,所以市政府是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的唯一主体,同时为避免重大节日、庆祝、庆典等活动的特殊燃放审批同意事项存在变相增设许可的法律风险,故对禁限放区域内特殊燃放情形的申请、审批主体及具体程序作出调整。

  6、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遂在原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增加“(九)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并增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兜底条款。将“禁止在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80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独立列为一款。

  7、调整有关购买、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规范。一是细化“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增加“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内容,强化监护人的保护义务。二是完善消费者燃放烟花爆竹法律责任,增加“对于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及时对燃烧残留物进行清理,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及造成的经济损失”表述,进一步规范消费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二)文件所要确立的主要内容。

  1、主要内容。《规定》共28条,分五章节:总则、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管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规定了中山市烟花爆竹规定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职能部门职责、协调机制、共管机制、生产、经营、运输要求、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可燃放区域、限放品种、限放时间、特殊节点燃放、燃放人义务、申请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法律责任、生效时间等内容。

  2、《规定》的特点。一是地域上采用禁限结合,在原规定基础上调整我市禁限放区域,把本市火炬开发区、石岐街道、东区街道、西区街道、南区街道、五桂山街道、港口镇、翠亨新区马鞍岛片区设为禁放区域;其他镇街及翠亨新区除马鞍岛以外的其他区域设为限放区域。二是在时间上采取禁限结合,在限放区域的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七,元宵节当日、清明节假期、端午节当日、中秋节当日、重阳节当日、冬至当日(以上节日每日上午九时至二十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既保障群众的燃放需求,又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群众产生活的负面影响。三是为尊重民俗,将全市公墓园区设定为可燃放爆竹区域,并由民政部门落实安全监管;同时,限放区域内农村地区在允许燃放时间外,因婚丧嫁娶和庙会等活动确需燃放爆竹的,燃放人在燃放前到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后可燃放。四是为了避免法规上对禁放区域、限放区域燃放需求的“一刀切”,对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镇人民政府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一些特别原因需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十日进行公告,可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更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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