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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1日

  《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修订后,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号)相关规定,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说明

    201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2009〕124号)等有关规定,我市出台了《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1〕133号),建立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2020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我市印发了《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82 号),主要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发展,提高了我市城乡居保缴费档次,理顺和农保等其他制度衔接规定,同时增加了丧葬费补助金等规定,对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省近年来新出台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2025年对我市城乡居保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办法分为总则、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待遇享受、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终止和制度衔接、基金管理和监督、组织管理服务、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

  (二)总则部分明确文件的制定依据、基本原则、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形式和适用对象。

  (三)基金筹集部分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对缴费标准、缴费方式、缴费补贴、困难群体代缴以及征收职能作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代缴的困难群体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重度残疾人,3级和4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

  (四)待遇享受部分明确了城乡居保待遇组成、申领条件、待遇补贴和有关经办服务规定。明确缴费模式由“逐月”改为“逐年”。

  (五)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终止和制度衔接明确了跨省和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的情况等规定。

  (六)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监督、组织管理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均与省有关规定保持一致。附则明确了政策解释和实施时间等规定。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