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及渔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渔港水域环境污染,发挥渔港设施功能和效益,实现“依港管船、依港管人、依港管安全”的目标,促进渔港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了《中山市大冲口渔港港章》,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贯彻落实上级政策要求。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农农规〔2024〕10号)要求,申请渔港等级认定应当提交渔港隶属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渔港港章。为适应工作新要求,做好我市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和管理工作,需对我市2020年以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印发的《中山市大冲口渔港管理章程》进行修订。
(二)适应渔港管理新要求。随着渔港基础设施持续完善,渔港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应急管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需通过管理章程的修订,进一步明晰管理职责,健全管理制度体系,推动渔港持续健康发展。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6.《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中山市大冲口渔港港章》,共8章38条文,内容包括总则、渔港概况、渔港经营、渔港安全管理、渔港环境管理、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交通事故处理、附则等。
(一)总则。主要包含文件修订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明确了市农业农村局是渔港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对渔港的水域交通安全、渔业船舶实施监督管理,坦洲镇人民政府是渔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
(二)渔港概况。主要包含渔港的位置、水域和陆域范围,以及港界的界址点,明确了渔港的功能区划分。
(三)渔港经营。主要包含渔港的经营管理职责,明确了渔港要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渔港经营主体须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以及承担渔港日常维护、保证渔港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的职责。
(四)渔港安全管理。主要包含渔港的安全管理职责,明确了市农业农村局指导渔港安全生产工作,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落实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坦洲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以及细化防御台风、港内装卸危险物品、消防救援、应急值守、航行安全等工作要求。
(五)渔港环境管理。主要包含渔港的环境管理职责,明确了渔港水域、垃圾处理、岸电使用、绿化设施、污染事故等管理措施。
(六)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主要包含船舶进出渔港报告管理职责,明确了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港内渔船航行、港澳台渔船及非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的要求,以及禁止离港的情形。
(七)交通事故处理。主要包含渔船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明确了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处理,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须在进港48小时内向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
(八)附则。主要包含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法律责任、实施日期等,明确了港章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四、修订的主要情况
新修订的《中山市大冲口渔港港章》除修改部分文字表述、整合章节外。重点作了五方面修订:
(一)规范机构表述。新修订的《中山市大冲口渔港港章》结合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将“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整为“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二)优化渔港经营准入程序。新修订的《中山市大冲口渔港港章》第三章“渔港经营”章节内容,对原管理章程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调整为对整个渔港的经营进行主体登记;另外,对非财政资金建设的设施,由向属地政府备案,调整为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完善渔港区域作业审批程序。新修订的《中山市大冲口渔港港章》第三章“渔港经营”章节内容,对原管理章程使用渔港水域进行作业须申请许可的内容进行补充,增加渔港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以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的审批手续。
(四)强化渔港安全管理。新修订的《中山市大冲口渔港港章》第四章“渔港安全管理”章节内容,新增明确坦洲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渔港安全生产工作。其次,补充完善渔港水域内沉没物、漂浮物的清除打捞责任;以及增加对擅自设置影响渔港安全设施,由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清理的规定。
(五)完善港内纠纷救济途径。新修订的《中山市大冲口渔港港章》第七章“交通事故处理”章节内容,对渔港内水域发生交通事故引起民事纠纷的救济途径,增加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调整发文主体。新修订的《中山市大冲口渔港港章》发文机关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整为中山市人民政府。
五、实施期限
《中山市大冲口渔港港章》明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