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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027年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7日

  为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88”行动方案,持续推动农房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粤金管〔2025〕17号)精神,我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22-2024年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中金〔2022〕21号)进行修订,形成《2025-2027年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现对政策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说明

  2022年,原市金融局牵头制定《2022-2024年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为持续推动农房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农村居住环境多元化保障体系,根据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农村住房保险开展的实际,我办(2024年机构改革后,原市金融局相关职能由市政府办公室承接)牵头制定《2025-2027年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粤金管〔2025〕17号)。

  三、实施目标和任务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作为一项惠民工程,实施目标和任务主要是充分发挥财政保费补贴的引导作用,提升保险机制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协助社会管理等功效,帮助广大参保农户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创新政府防灾减灾救灾模式,进一步增强农村地区综合抗灾能力,切实帮助受灾农户提高灾后重建住房资金保障能力,促进我市农村地区社会稳定。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明确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四项基本原则,即注重发挥政府引导和组织推动作用,引入保险公司进行市场化经营管理,尊重参保农户个人意愿,协调市财政局、税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以及中山金融监管分局等部门共同推进;提出了四大保障措施,要求各镇街、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了七项实施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费及财政补助办法、承保机构选择、健全完善基层协保体系、加强农房保险信息化建设和扩展农房保险风险减量服务等。

  五、新方案印发后如何衔接的问题

  在本办法印发前,农房保险业务由原承保机构接续负责,执行《2022-2024年中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及理赔标准;本办法印发后,我市在新一轮承保机构遴选完成前,由原承保机构参照本方案实施,避免脱保。

  六、承保机构的数量及考量因素

  我市农房保险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公开招标,确定2家保险公司承担政策性农房保险业务,本次招标承保周期为2026-2027年,共2年。承保机构考量因素以服务能力(机构设置、偿付能力、专职人员配备、车辆配备)、经营能力(经营费用率、经营业绩、创新能力)、风控能力(再保险制度、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内控制度)、服务方案(承保方案、防灾减灾方案、定损方案、理赔方案、救灾方案、创新方案、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方案)、管理水平(管理架构、信息化水平)等因素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