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政府于2025年10月29日印发了修订后的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中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作为中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自2022年10月17日起施行。该办法建立了市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动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明确了方向。
近年来,省相继修订粮食储备相关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加之中山市粮储储备仓储设施条件和管理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同时原《办法》届满到期,为与时俱进做好新形势下中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确保管理制度到期后顺利衔接并形成有效保障,需对原《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调整。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二)《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三)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
(四)《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围绕“衔接省级要求、优化管理机制、强化监管效能”核心目标,对原《办法》7个条款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市级储备粮管理体系,具体内容如下:
(一)完善制度依据,衔接国家法律框架
新《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中,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该法律是我国首部系统性保障粮食安全的专门法律,于2024年6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了粮食储备的安全定位、管理责任和保障要求等。新增该依据后,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与国家粮食安全法律体系全面衔接,为市级储备粮管理提供更权威的法律支撑。
(二)强化信息化管理,打通数据监管链路
新《办法》第九条新增“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将管理数据接入对应平台”的内容。该修订严格落实《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中“提升储备粮信息化管理水平”的要求,通过数据接入省级监管平台,实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状态”的实时动态监管,解决原管理中“数据分散、监管滞后”的问题,为后续“智慧粮储”建设奠定基础。
(三)规范收储与轮换流程,强化第三方监督
针对储备粮“入库验收-轮换确认”两个关键环节,优化流程设计,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提升管理规范性和透明度:
收储验收:明确多方审核机制。将原《办法》第十一条“市粮储公司自行验收后报市发展改革局确认”,修订为“市粮储公司收储入库后,需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提供贷款的机构(市农发行)等共同审核,再报市发展改革局确认”。通过引入第三方检验机构(保障质量公正)、贷款机构(保障资金合规),形成“企业自审+第三方监督+行政确认” 的三重把关机制,避免单一主体审核的风险,确保收储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达标。
轮换确认:简化流程并强化审核。新《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删除“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抽样、送第三方检验”的表述,修订为“市粮储公司会同第三方检验机构、贷款机构审核轮换完成情况后,报市发展改革局确认”。该调整参照《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流程要求。
(四)简化交易方式表述,强化资料保存核心要求
将原《办法》第十七条修订为“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应当全程留痕备查,保存相关资料、凭证不少于6年”,删除原条款中“通过规范 交易批发市场、公开竞价、直接采购、邀标竞价”等具体交易方式的列举。该调整参照《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流程要求。
(五)优化费用拨付流程,提升资金管理效率
对原《办法》第三十一条“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拨付”条款进行简化,删除“市发展改革局根据监督检查和承储绩效考核情况加具审核意见”“承储企业按代储合同拨付资金到代储企业”的表述,修订为“由承储企业出具费用申请书及表格,市发展改革局审核后按规定拨付”。调整后费用拨付流程更简洁。
(六)延长文件有效期,保障政策稳定性
将原《办法》第四十七条中“本办法有效期3年”修订为“有效期5年”。该调整严格遵循《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 号)中“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文件不得超过3年”的规定。由于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属于常规性、非暂行类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至5年可避免短期内频繁修订,保障储备粮管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企业运营和行政监管提供长期明确的制度依据。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