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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体育服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9日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委〔2011〕14号)、《关于中山市促进体育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9〕47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体育服务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市教育体育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体育服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中山市体育服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于2024年经司法局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核后以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名义印发。因2025年市有关部门抽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决定废止原《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扶持体育俱乐部发展”及第七条第(二)项“在中山注册或迁入中山并冠中山队名的体育俱乐部,或参与共建国家队、国家队训练基地的,按项目类别、影响力和职业联赛等级等,一次性给予50万-100万元扶持”并重新印发。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扶持范围:1.培育商业体育赛事;2.创建体育品牌;3.开展体育促消费活动;4.扶持体育社会组织举办(主办或承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5.扶持转型为体育产业的企业;6.包括不限于项目评审、绩效考核、统计调查、宣传服务、体育展览、项目审计、体育交流、高危体育管理人员管理等。

  (二)扶持标准

  1.培育商业体育赛事。

  (1)奥运项目的赛事扶持标准:给予每项赛事费用合规支出不超过50%进行扶持,其中国际级每项赛事不超过100万元、洲际或国家级不超过80万元、省级(含粤港澳大湾区)不超过60万元。

  (2)非奥运项目的赛事扶持标准:给予每项赛事相关费用合规支出不超过50%进行扶持,其中国际级每项赛事不超过80万元、洲际或国家级不超过50万元、省级(含粤港澳大湾区)不超过40万元。

  2.创建体育品牌。对体育服务业企业上年度首次被认定为规上服务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对上规上限后第二年仍在服务业企业名录库里且营业收入增长10%以上(以自然年度计数)的体育服务企业奖励5万元。

  3.开展体育促消费活动。对经营普及性广、基础性好的体育场馆服务,通过政府购买、体育促消费等方式,扩大体育普惠群体,撬动体育场馆消费,进一步推动体育惠民。

  4.扶持体育社会组织举办(主办或承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体育社会组织举办(主办或承办)的全民健身体育赛事或活动,扶持资金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申报项目经费实际支出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

  5.扶持转型为体育产业的企业。转型为体育产业的企业:经营范围由非体育转型为体育产业的企业,经核定首年给予1.5万元扶持资金。第二年仍在体育产业名录库中再奖励1.5万元。

  (三)项目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1.申报。市教育体育局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单位每年4月中旬向所在镇街体育部门提交当年申报项目的初审资料,翌年4月按要求填报上一年度申报项目完成资料。

  2.审核: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

  3.拨付:根据评审公示结果,市教育体育局按拨付流程办理拨付手续。

  三、政策社会经济效益

  通过体育促消费活动、举办高水平体育赛事和创建体育品牌,进一步延长体育服务业产业链条,丰富产品供给,活跃中山市体育服务业市场,使人民群众健身需求得到充分满足。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