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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诊断资格和治疗资格管理规定》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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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诊断资格和治疗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诊断资格和治疗资格管理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4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业务经办流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文件制定依据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4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业务经办流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3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确定我市门特诊断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条件

  1. 原则上应为有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一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高血压和糖尿病诊断资格条件可放宽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被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作出过行政处罚;

  2. 在卫生健康部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且含有对应专业的二级诊疗科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放宽至含有对应专业的一级诊疗科目);

  3. 具备相应医师,至少有1名相对应执业范围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且第一执业注册(非多点执业)在本机构的在职职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条件可放宽至专业主治医师;

  4. 法律、法规及省、市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确定我市门特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条件

  1. 原则上应为有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高血压和糖尿病治疗资格条件可放宽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精神分裂症(长效针剂)治疗资格条件可放宽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治疗资格条件可放宽至血液透析中心,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被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作出过行政处罚;

  2. 在卫生健康部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且含有对应专业的二级诊疗科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血液透析中心可放宽至含有对应专业的一级诊疗科目;

  3. 具备相应医师,至少有1名相对应专业主治医师(含)以上职称且第一执业注册(非多点执业)在本机构的在职职工,精神分裂症(长效针剂)治疗条件可放宽至医师(含)以上职称;

  4. 法律、法规及省、市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门特服务资格办理流程

  定点医疗机构提出门特服务资格申请,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并向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备;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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