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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统筹区域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7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火炬开发区统筹区域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一、编制背景

  根据《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直管镇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中山委办〔2021〕6号)《关于功能区统筹街道发展的总体方案(试行)》(中山办发〔2021〕6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火炬开发区、民众街道统筹发展,形成权责清晰、统分结合、运行高效的统筹发展体系,结合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民众街道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编制了《火炬开发区统筹区域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作为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民众街道承接政务服务事项的指导性文件。

  二、事权划分原则

  火炬开发区统筹区域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关于功能区统筹街道发展的总体方案(试行)》(中山办发〔2021〕6号)明确的原则,并结合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民众街道“三定”规定进行划分,具体如下:

  (一)经济发展、工程建设、教育体育等全域统筹。区内经济发展、工程建设、教育体育等方面的政务服务事项由火炬开发区统筹实施,具体涉及发改、教体、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商务、统计、金融等领域事权。

  (二)社会管理分别实施。社会管理方面的政务服务事项由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民众街道按照各自“三定”规定分别实施。其中,文化旅游、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卫生健康、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民族宗教、残联等领域政务服务事项由火炬开发区、民众街道按照“三定”规定分别实施,上述领域民众街道原则上按照火炬开发区同等实施权限,在民众街道区域内实施;民政、农业农村、退役军人等领域政务服务事项由中山港街道、民众街道依“三定”规定分别实施,上述领域民众街道与中山港街道原则上同等实施权限。

  (三)公安税务市级统筹。按照《关于功能区统筹街道发展的总体方案(试行)》(中山办发〔2021〕6号)要求,市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税务局等市级事权由市局派出机构统一实施,不列入本次事权调整范围。

  三、事权划分过程

  根据《中山市镇街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权责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中山政务通〔2022〕63号)《关于印发〈中山市镇街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权责清单(2022年版)〉的补充通知》,火炬开发区、民众街道事权划分实施前可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合计643项。通过补充、取消、上收调整后,形成《火炬开发区统筹民众街道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调整情况具体如下:

  (一)事权取消实施或合并调整(20项)。“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备案”等20项事权因法律法规调整、省直部门调整合并事权、事项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等原因不再实施,故不再单独委托火炬开发区统筹区域实施。

  (二)事权上收市直部门统筹实施(11项)。结合事权实施难度等因素,将“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及其变更事项审批”等11项事权收归市直部门统筹实施。

  (三)事权新增或补充委托实施(108项)。新增或补充委托“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108项事权由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民众街道实施。一是根据《关于印发〈下放翠亨新区、火炬开发区、小榄镇事权及管理权清单(试行)〉的通知》(中山深改委〔2023〕3号),新增62项事权委托火炬开发区或民众街道实施;二是根据“三定”规定,补充26个原自然资源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承担的职能委托火炬开发区实施;三是为充分支持镇街发展,调整新增“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等20项事权委托镇街实施。

  四、编制结果

  《火炬开发区统筹区域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共计720项政务服务事项,其中,火炬开发区统筹民众街道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共283项,分别以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民众街道为主体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共437项。

 

 (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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