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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2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精神,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粤发〔2021〕11号)、《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中山委字〔2021〕4号)要求,支持企业扩大进口,鼓励企业提质升级,进一步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近年以来我市外贸运行形势特点,以及结合2021年政策兑现的实际使用情况,我局对《中山市商务局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实施细则》(中商务贸字〔2021〕93号、中商务规字〔2021〕3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中山市商务局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了“第四条 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支持内容。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2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入库申报指引的补充通知》(粤商务贸函〔2022〕197号)文件精神,将“小微企业类”的名称调整为“普惠平台类”,并根据“普惠平台类”定义,将“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修订为“上年度出口额在600万美元(含)以下”。

  (二)修订了“第五条 鼓励进口”项目的扶持对象、内容及标准。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粤发〔2021〕11号)、《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中山委字〔2021〕4号)中提出的“支持企业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关键零部件、优质消费品进口,吸引全球优质商品和要素推动国内供需平衡畅通。”,以及发挥好我市获批允许药品进口口岸平台政策红利。加之受疫情影响,原政策条款针对性、实效性待完善,资金效益未发挥。为此,对该条款的扶持对象、内容、标准进行了修订,对象由“进口创新平台企业”调整为“开展过进口业务的企业或委托开展进口业务的企业”,内容由“提供进口公共服务费用”调整为“对进口优质商品、药品、目录商品等产品的进口金额进行贴息扶持”。对象调整后,扶持主体更加明确,内容标准调整后,更具针对性、实效性,更能推动我市积极融入“双循环”发展新格局,优化我市贸易结构,助推产业升级。

  (三)在“第六条 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中增加对“线下境外代参展模式”的扶持对象、内容及扶持标准的说明。

  自2020年初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球各境外展会不同情况出现取消或延期的情况,受疫情持续影响,境外展会举办形式也在不断调整和变化,从最初的线下转为线上,再由线上转为线上线下相结合(即代参展模式),为帮助企业适应境外展会变化,支持企业利用多种参展形式拓展国际市场,根据《关于做好“粤贸全球”广东线下境外国际性展位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2〕117号)、《关于做好“粤贸全球”广东线下境外“代参展”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商务贸函〔2022〕158号)等相关要求,拟对组织参加线下境外“代参展”展会的展览组织者、参展企业给予扶持。如扶持对象已获得省级扶持,则在省级扶持基础上,按照配套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参展费用给予企业参加线下境外“代参展”展会的扶持。

  (四)新增“第七条 鼓励企业提质升级”项目。

  根据《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中山委字〔2021〕4号)中提出的“培育出口领军企业。实施外贸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积极申请海关AEO高级认证,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帮助更多企业获得国际互认优惠。”要求,为全面落实并配套制定相应措施,拟新增“第七条 鼓励企业提质升级”项目,鼓励外向型企业提升海关信用等级以及参与海关AEO高级认证复核,降低企业升级成本,更好地享受通关便利度,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五)删除原则第十九条相关条款。

  鉴于《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实施细则》中的“出口信保扶持项目”与《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中的“加大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扶持”相对应,加之“稳企安商”政策现已逾试行时期,故对此条作删除。

  (六)修订第二十条,确定实施时间及废止原文件。

  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第十四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在发布时不立即施行将有碍于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商务贸字〔2021〕93号)、(中商务规字〔2021〕3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印发前或以支持年度为单位发生的项目,按照《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商务贸字〔2021〕93号)、(中商务规字〔2021〕3号)执行。

  

  (中山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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