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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7日

政策解读: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广东省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2019年7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态环境部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号)提出“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产权归属和运行管护责任单位,推动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运行管护机制”。2022年5月,省生态环境厅 农业农村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水利厅联合印发《广东省2022年民生实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粤环〔2022〕6号),要求各地市建立健全运维管护工作机制,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或方案),明确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及责任。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护,确保收集及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进一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山实际,在专题调研和公开征求镇街、相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了《中山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构建权责清晰的运维管理体系,推动农村污水管网、设施长期有效运行,切实发挥治污实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力乡村振兴。

  二、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计五章二十一条具体细则。

  (一)范围和原则。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与原则。

  (二)职责分工。明确了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主体责任,以及市镇两级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三)维护运行。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护、日常巡查、信息公开、水质监测、应急处突等要求。

  (四)监督考核。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设施运维主管部门的职责和监督考核要求。

  (五)附则。明确了《办法》施行时间。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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