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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3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的函


  为了规范《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决定于2022年4月25 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自2022年4月25日起,我局可以对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为了规范《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我局拟定了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二、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是《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我局的行政处罚所适用的自由裁量标准问题,涉及《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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