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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自然人名下用地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07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中山市自然人名下用地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2019年下半年,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商住楼项目,市政府要求各有关单位全力加强对个人商住楼项目的监管,并引导当事人按照房地产开发的规范流程开展相关审批工作。

  另一方面,《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中规通[2017]66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9日,需要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来继续规范自建房的报建审批工作。

  二、内容说明

  第一条,文件制定的依据。

  第二条,文件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自然人名下国有出让的住宅类、商业类用地的规划管理;宅基地的管理不在此列;征收与拆迁安置用地比较特殊,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名下的国有出让住宅类、商业类用地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自建房的相关规定。地块按自建房要求建设时,其容积率在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值;无约定的按1.5处理,该规定源于《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地块可按程序增容,申请增容的建筑方案应达到规划报建深度。自建房的建筑方案必须符合自建房技术标准及行业规范要求。

  第四条,面积大于2亩小于5亩(含5亩),项目不分割转让的,这类地块的开发要求。其中须按控规指标(按净用地面积核算)要求开发建设,如有新文件对该规定作调整的,按新文件执行。配套公建按我市配套公建相关政策规定配建、分割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移交及管理。

  第五条,项目需分割转让的,或地块面积大于5亩的,土地权属人须按规定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全资公司(股权份额与土地使用权份额一致),将土地作价入股到该公司名下,以该公司为主体进行土地开发。这类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须符合我市房地产类的技术标准及行业规范要求。

  第六条,土地闲置处置的衔接处理。

  第七条,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自建房的技术标准同步发布,两者结合实施。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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