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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3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全力促进总部经济创新、高质量发展,我市于2022年6月23日印发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中府〔2022〕60号,中府规字〔2022〕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政策解读如下:

  一、我市总部企业的定义是什么?

  《实施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实际经营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市,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在一定区域内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资产管理、项目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的法人企业或机构组织。

  二、认定我市总部企业需符合什么条件?

  我市总部企业认定分为三类:

  第一类:新引进总部企业。从市外迁入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在本市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且其(或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签订投资监管协议,承诺第二年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形成的经济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第三年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形成的经济贡献不低于1亿元,经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审议同意的总部企业。

  2.符合我市招商引资产业导向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审议并提请市委或市政府同意后,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二类:本土培育总部企业。在本市持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形成的经济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商务会展、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健康服务、商务服务企业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形成的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2.符合中山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均不低于5%。其中,拥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省重点实验室或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的有效创新标杆企业,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均不低于5%。

  3.符合中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估值或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轮融资不低于5000万元且未上市的企业。

  第三类:直接认定总部企业。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本土培育企业、新引进企业:

  1.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

  2.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

  3.境内A股或香港H股直接上市公司企业总部。

  4.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总部。

  三、总部企业奖励政策包括哪些?

  (一)落户奖

  奖励对象:新引进企业

  奖励标准

  第一类:认定后的前三年按照企业上年度在本市形成的企业综合效益的100%给予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照企业上年度在本市形成的企业综合效益的50%给予奖励。

  第二类:符合以下条件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总部,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亿元、3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

  2.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万元奖励。

  3.境内A股或香港H股直接上市公司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奖励。

  4.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总部,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  

  其中,央企、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设立的二级以上子公司,分别按照引进企业总部标准的3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给予。

  (二)认定奖

  奖励对象:本土培育企业。

  奖励标准:认定后按照企业上年度在本市形成的企业综合效益的20%给予首次认定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经营贡献奖

  奖励对象:在库的所有总部企业

  奖励标准:连续2年在本市形成的营业收入、经济贡献保持正增长的总部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企业综合效益增量给予全额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亿元。

  (四)办公用房补贴

  奖励对象: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包括新引进和本土培育企业。

  奖励标准:在本市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优惠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人才奖

  奖励对象:总部企业上年度个人税前薪金所得超过50万元的企业高管和技术人才。

  奖励标准:奖励金额为个人地方贡献的100%,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六)入学服务

  服务对象:总部企业人才。

  名额安排:根据企业上年度经济贡献协调安排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园及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学位。

  (七)购房支持。

  总部企业中层以上(含中层)的管理、技术人员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购房待遇。

  (八)金融支持。

  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总部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和融资需求特点合理设置金融产品、贷款期限,对于总部企业新增存款给予利率优惠、品牌推广等个性化服务。

  (九)用地支持。

  总部企业建设用地项目符合我市鼓励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在总部经济集聚区内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新增用地满足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条件的,可优先按新型产业用地(M0)供地。利用“三旧”改造用地建设总部办公、生产用房的,按“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十)一企一策

  特别重大的总部企业,经市政府批准,由项目主管部门和所在镇街在奖励政策上可实行“一企一策”。

  四、总部企业可享受哪些服务?

  (一)用能保障。优先保障总部企业及其上下游重点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

  (二)保护合法权益。依法有效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受到轻微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总部企业,可按规定简化流程、尽快移出。

  (三)绿色通道服务。市镇两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总部企业VIP绿色通道,对总部企业办事需求,实行专人负责制和限期办结制。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管理,加快推进项目投资投产。

  (四)直通车服务。建立完善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市领导挂点服务制度,以“马上办”“行走办”方式,切实解决总部企业经营性困难。

  (五)暖企服务。定期举办市级统筹咨询和服务沟通专场活动,对获得认定的企业授予“中山市总部企业”称号。

  五、总部企业的营收收入和经济贡献的核算范围是什么?包含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吗?

  本办法所称“营业收入”和“经济贡献”可以单个独立法人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以将企业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下属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总部企业应持有其50%(含)以上股份,下属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总部企业持有股份可低于50%,但应拥有该下属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股权关系以上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六、总部企业是否每年需要进行资格复审?

  不需要。企业认定后每年将企业年度经营情况上报所在镇街,认定后的第3年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认定标准进行资格复审,其中通过直接认定方式认定的总部企业如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需资格复审。如果3年后资格复审不通过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