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中山市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负责人陪餐办法(试行)》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负责人陪餐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负责陪餐办法(试行)》(中府办〔2021〕54号,中府办规字〔2021〕6号)于2022年2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工厂企业、建筑工地、托幼机构、校外托管机构、职业教育院校等单位食堂是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病易发、高发区域,由于就餐人数多、就餐时间集中,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易造成严重损失,引发严重社会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集体用餐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探索建立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高用餐人员营养健康水平,市市场监管系统通过实践“民天卫士”行动,组织全系统党员干部深入相关单位饭堂开展“突击检查+自费陪餐”行动,陪餐检查系列活动得到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新华网等媒体广泛报道,并受到国家、省、市相关领导的关注。

  在国家、省、市领导参与共同开展“民天卫士”陪餐检查系列工作后,研究决定在中山市试行执行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负责人陪餐办法,落实集体用餐、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使集体用餐、供餐单位主动加强单位食堂管理,共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全面提升我市食品质量安全。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四)《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

  三、适用对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工厂企业、建筑工地、托幼机构、校外托管培训机构、职业教育院校等单位食堂和供餐单位,鼓励前述单位在提供和采购食堂服务中明确集体用餐单位、供餐单位需遵守本办法规定实行陪餐。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学校陪餐办法。

  本办法所指集体用餐单位是设于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供应其干部职工及服务对象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供餐单位指根据集体用餐单位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八条,包括总则、陪餐要求、陪餐人员职责、集体用餐和供餐单位职责、监管部门职责和附则共六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对陪餐办法目的和依据、执行对象定义、适用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陪餐要求,第四条至第八条。明确集体用餐单位、供餐单位主动执行本办法,成立陪餐小组、制定陪餐计划、陪餐人员、陪餐次数和陪餐场地等内容的要求。

  第三章陪餐人员职责,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围绕陪餐人员的陪餐过程工作要求、退出工作机制、限制范围要求、监督要求和处理要求等内容进行规定。

  第四章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职责,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围绕集体用餐、供餐单位执行陪餐工作责任要求、信息公示要求和应急处置要求等内容进行规定,及鼓励集体用餐单位设立食品安全相关配套检测机制。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各镇街政府工作职责进行规定,要求市镇两级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鼓励和指导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落实陪餐办法。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规定了实施日期。



新媒体
微信 微信 微信二维码
手机版 手机版 手机版二维码
中山市 中山市 中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