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关于《中山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暂行办法》的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5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稳步推进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市政府印发《中山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暂行办法》(中府〔2019105号)。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说明  

我市从1955年开始实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对缺乏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保障各项基本生活需要。直到1994年,国务院颁布施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正式进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时代。期间我市亦不断改革发展,逐步建立起整合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济等制度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保障了困难孤寡老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社会效益显著。但与此同时,我市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上仍存在不足地方。  

一是制度建立滞后。自2016 年国家和省重新建立“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和“护理制度”以来,我市均以一般通知文件方式落实有关工作,没有以市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方式出台制度,工作规范性和严谨性不足,导致特困人员当中的“城市特困人员”(原城市“三无”人员)有关身份认定、审核审批、救助供养等方面只能参照《中山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执行,制度缺乏整体衔接融合。  

二是现有制度与群众所需不相适应。主要体现在财产认定、法定赡养抚养人的义务能力认定等方面制度门槛较高,导致部分边缘困难孤寡老人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未能纳入政府供养保障范围,但又存在患病、残疾等实际困难,晚年生活缺乏保障。  

因此,出台《中山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基本内容  

《办法》按照章节进行体例编排。《办法》共八九章三十一条,第一条明确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工作原则;第三条提出工作要求;第四条至第六条明确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七条明确特困人员基本认定条件;第八条明确特困人员需同时满足的财产认定条件;第九条明确特困人员申请及审核审批流程;第十条对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内容进行说明;第十一条明确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估方式;第十二条对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方式进行说明;第十三条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第十四条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第十五条明确对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的方式;第十六条明确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的签订方式;第十七至第十八条明确供养服务机构提供集中救助供养服务具体内容和要求;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特困人员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和个人财产处理的权益保障;第二十三至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特困人员救助帮扶工作;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提出监管规定和个人信息申报要求;第三十一条明确新政施行日期及《中山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二)重点内容  

1、整合相关联制度,构建完整的救助供养服务体系。    

《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城镇“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特困人员制度照料护理制度等进行整合,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将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充分衔接,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较高水平的救助供养服务。  

2、完善特困对象认定条件。    

对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制定细化条款,进一步扩大救助覆盖面,切实保障边缘孤老病残对象基本生活权益。  

一是放宽“无劳动能力”认定条件,将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纳入无劳动能力认定范围。  

二是放宽“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能力”认定条件,将义务人中属于下列情况的,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①80周岁(含)以上;②60周岁以上、80周岁(不含)以下或退休,且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4倍(含4倍);③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对象、特困人员;④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或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⑤过去一年曾被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⑥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等。。  

3、完善特困对象财产认定条件。    

对现有政策要求特困人员个人名下存款等金融资产总值不能高于6个月低保标准额度,放宽到不超过本市城乡低保对象人均金融财产市值限额要求(目前为不超过12个低保标准额度,即12600元),确保更多边缘困难对象可纳入供养范围。  

4、建立健全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制度。    

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获得稳定的生活照料和必要护理;鼓励和支持全自理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要求各镇政府要统筹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并对照料护理工作经费投入制定最低标准要求,确保照料护理落到实处。  

5、加强监督管理。    

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审批、公示流程;加强入户调查及定期抽查工作。  

三、政策修订实施后带来的社会效益  

《办法》的制定,是加大力度解决缺乏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老弱残疾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重要举措,对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我市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  

新媒体
微信 微信 微信二维码
手机版 手机版 手机版二维码
中山市 中山市 中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