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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5G基站供用电“转改直”建设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中发改价管函〔2020〕757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9日

各转供电主体、各电信运营企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根据省、市政府关于推动5G产业发展的工作部署,为加快5G产业发展,切实降低我市5G基站用电成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5G基站用电“转改直”,明确5G基站用电价格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是国务院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重要举措,严格执行《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降低5G基站用电成本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改价管函〔2019〕1757号),全市包括5G基站在内的通信基站统一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客户可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电价政策,选择后半年内不得变更。通信基站的峰谷电价标准及时段划分按照原普通工业专变用户的峰谷电价政策执行。

(二)按照“分步推进、先易后难、能改即改”的原则,加快推进5G基站转供电改造为直供电工作。2020年底前,原则上在公变区域内具备条件的必须100%实现转供电改直供电。

(三)符合公变低压直供条件的5G基站应尽快完成直供电改造;不满足公变低压直供条件的,采用专变后加装子母表方式,单独安装电表并按照直供电电价执行。

(四)供用电相关单位应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并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供用电责任,共同做好5G基站“转改直”工作。涉及转供电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国有企业等单位应做好表率,积极支持5G基站报装用电和“转改直”工作。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根据《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发改价管〔2018〕405号)的文件精神,对于尚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各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通知规定执行,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行电价政策,不得在转供电这一环节上牟利。

(一)转供电主体应按省、市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的企业及租户等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按相关规定可采用电量分摊的方式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的方式解决。

(二)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转供电主体要对电费收缴方式进行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和工作流程,建立收费规范长效机制。

(三)建立沟通协商机制。转供电主体要加强与分表用户的沟通协商,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定期公示制度等。特别是采用分摊电量方式的,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的电价标准,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向全体分表用户公布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电费的发票凭证复印件、同期各分表电量和电费分摊清单,接受分表用户的监督。

(四)各转供电主体要把我市每次的降价红利全部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政策红利。

三、对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行为的处罚

我市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对于转供电主体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各转供电主体应当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高于政府定价、擅自加价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均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同时,对于违规加价、不执行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将纳入“中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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