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中山供电局,小榄镇供电所: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9〕191号)规定,决定进一步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我市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稻田排灌、脱粒用电含政府性基金的到户电价保持不变,其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二、全市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5.39分(含税,下同),蓄冷电价相应调整。我市各类电价标准见附件。
三、上述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各镇区发改局(发改办)及电网企业要贯彻落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电网企业应按照明码标价等有关规定,向用电户公布其实际到户价格的各项构成及总水平,确保各项电价政策平稳实施。
附件:1.中山市电价价目表
2.中山市蓄冷电价价目表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