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失效)
各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中山供电局,小榄镇供电所: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相应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9〕138号)规定,决定将电网企业因增值税税率调整产生的电价空间,全都用于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1.92分(含税,下同),蓄冷电价、输配电价相应调整。我市各类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各镇区发改局(发改办)及电网企业要贯彻落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电网企业应按照明码标价等有关规定,向用电户公布其实际到户价格的各项构成及总水平,确保各项电价政策平稳实施。
附件:1.中山市电价价目表
2.中山市蓄冷电价价目表
3.中山市电网输配电价表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4月25日
(联系人:梁浩平,联系电话:88319735)
附件下载:附件:中山市电价价目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