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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01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文号:中府函〔2021〕90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27日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胡旭兰代表提出《关于支持设立中山仲裁委员会的建议》(第1201号),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必要性

  (一)融入“双区”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客观需要。目前中山市在深度参与“双区”建设过程中,面对一个区域内两种体制、三种法律体系的复杂背景,仲裁作为成本相对较低、专业性强和粤港澳三地认可度高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便捷、高效解决纠纷,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上具有独特的作用,亦可为我市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重振中山虎威,高质量推进大湾区建设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保障。

  (二)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裁判效率的现实需要。我市对外贸易依存度大,外向型经济发达。伴随着外贸进出口的发展和外商投资企业主体不断的增加,同时受国内外的经济下行压力影响,境外订单的转移或缩减,境外收账风险也会相应增加,我市外向型企业面临的商事纠纷案件逐渐增多,民事案件受理量也逐年上升,法院裁判压力居高不下。组建中山仲裁委员会将大大减轻法院裁判压力,节约司法成本,更有利于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进一步全面提升我市竞争力和影响力。

  (三)周边城市的成功做法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仲裁法》(1995年施行)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其对不设县区的地级市设立仲裁委员会的规定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2015年,全国人大在对《立法法》进行修订时,已突破限制,明确规定我省没有设区的东莞市、中山市比照适用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有关规定。2019年,东莞市已突破制度障碍获批东莞仲裁委员会,并在近年来的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我市拟参照东莞做法,申请设立中山仲裁委员会。

  二、筹备工作进展情况

  2020年4月,我市与司法部主管仲裁业务的部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沟通联系,请示我市仲裁机构设立的相关事宜。部公法局答复,之前司法部曾专门就此类情况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沟通,答复意见是:目前仍然继续严格按照《仲裁法》规定执行,待将来修订《仲裁法》时再统筹研究。

  后续经多次沟通努力,2020年11月,司法部下发修订《仲裁法》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在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条款里增加了“其他地区确有需要设立仲裁委员会的,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内容。2021年3月16日,广东省委依法治省办到中央依法治国办汇报工作时候,再次提出了关于支持中山市组建仲裁委员会的请求,司法部电话回复:“经研究,总体考虑是在修改仲裁法时统一考虑,目前仲裁法正在抓紧修改中。”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密切保持与贵厅的沟通联系,持续跟进中山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工作。

  专此函达。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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