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降低船舶大气污染排放,促进航运绿色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5〕177 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意见》(粤交港〔2017〕469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中山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本市船舶排放控制区,对控制区内船舶大气污染排放采取有关控制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实施控制范围(排放控制区)为中山市行政辖区内通航水域。 二、除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外,在本市控制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都应严格遵守交通运输部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船舶大气污染排放的有关要求。 三、船舶燃油使用要求: (一)本排放控制区内河及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GB252-2015”标准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渣油、重油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船舶在本排放控制区所有港口码头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个小时除外)应使用含硫量≤0.5%m/m的燃油。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本市控制区即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四、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船舶可采取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鼓励船舶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燃料。 五、船舶和码头具备岸基供受电条件的,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船舶靠岸停泊期间应优先使用岸电。 六、全市船舶燃油销售单位应根据上述提及的要求,做好油品供应准备,提供符合标准的船用燃油,禁止向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七、交通、海事、经信、环保、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对排放控制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中山海事局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2月27日
附件下载:附件1:关于实施船舶排放控制的通告(盖章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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