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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的文件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31日

链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要求,现将《中山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解读如下:

 

一、《规定》制定背景

 

建立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是中山市2017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之一。我市自2015年被赋予地方立法权后,市政府出台了《中山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基本规范。为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机制,细化立法程序,保障政府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市法制局起草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制度文件。

 

二、《规定》制定意义

 

公众参与立法是立法民主化的重要形式。《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为推动公众积极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度和参与效果,确保政府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规定》就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

 

三、《规定》主要内容

 

根据权利类型和立法阶段,《规定》将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具体分为立项过程、起草过程、审查过程、实施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四个环节,确保政府立法工作每个环节都有公众参与的方式和渠道,将了解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心贯穿在政府立法工作全过程,促进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在立项过程中,市法制部门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法制部门门户网站、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发布征集规章建议项目的公告,并公布接受建议的地址、传真电话及电子邮箱等相关信息,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规章制定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市法制部门应当在相关文件签发后10日内将规章制定计划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

在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在法规、规章起草工作方案中明确公众参与的方式、程序等内容。立法草案内容专业性较强、与部门利益有关联或者起草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科研院校、有关组织、专家学者等第三方力量起草。起草单位应当就立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公众意见。此外,起草部门还可以通过抽样问卷调查、指定地点公开听取公众意见、听证会、公开会议听取意见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建议。

在审查过程中,市法制部门对立法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在初步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后,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法制部门门户网站、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发布征集意见公告。市法制部门应当就立法草案送审稿涉及的重大问题、重大意见分歧,通过组织座谈会、论证评估会、听证会议、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并对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

在实施过程中,规章签署发布后10日内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法制部门门户网站及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上全文登载,并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公众认为已经生效的规章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或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可以依法向市法制部门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市法制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在规章实施后评估、规章清理过程中,公众也可以就相关问题提出意见。

 

四、公众提出规章制定建议项目注意事项

 

(一)建议的立法项目要符合《立法法》规定的地方立法权限,即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地方无权立法。

(二)立法建议项目内容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三)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应明确立法依据、理由、通过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具有创制性或者地方特色的内容。有条件的可以提供立法草案建议稿。

(四)为便于沟通联系,公众提出建议应注明建议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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