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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建通〔2026〕5号、中建规字〔2026〕1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9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8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中山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健全工程建设行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促进建筑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房屋安全鉴定、工程咨询机构等建设活动的企业、机构。

  第三条  诚信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信誉和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委托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规定委托镇街及有关机构对工程建设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开展诚信管理。通过建设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和诚信平台(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建设工程企业的诚信信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逐步建立诚信应用管理机制。

  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建立与采集

  第五条   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采集、公布、评价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档案”,采用网上电子诚信档案的形式,企业通过诚信管理平台录入相关基本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校核通过后,建立相应的《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以下简称《企业电子诚信档案》)。

  建设工程企业录入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

  《企业电子诚信档案》将作为企业管理档案长期保存。

  第七条  《企业电子诚信档案》,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诚信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内容。

  第八条  诚信信息的采集,采用工程建设企业自行申报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委托机构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诚信信息的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计分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关于信用管理的规定和本市建设行业管理实际制定公布,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企业良好行为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和建筑行业活动中,获得正面评价,对照良好行为记分标准获得信用加分激励的行为。良好行为信息的录入,由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申报录入,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委托机构监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采集录入。

  企业不良行为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和建筑行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对照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给予信用扣分惩戒的行为。不良行为信息的录入,由相关执法机构提供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实录入,或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委托机构监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采集录入。

  第十一条  诚信加分、扣分均设置有效期。当有效期届满时,原诚信加分、扣分自动失效。其中,诚信加分的有效期依获奖级别确定,市级的有效期为1年、省级的2年、国家级的3年;诚信扣分的有效期限为1年,企业在诚信扣分有效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有效期限将延长,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企业不良行为认定依据: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作出的责令整改(停工)通知书、通报文书或经查证属实的材料;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条  诚信等级评价以建设工程企业的诚信动态分值作为评价依据。企业首次办理《企业电子诚信档案》,初始诚信分值为100分。

  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等级分A、B、C和D 四个等级。企业信用分值120分(含120分)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企业信用分值90-119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良好;企业信用分值60-89分为C级,表示信用一般。企业信用分值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为D级,表示信用较差。

  除因诚信分值低于60分企业诚信等被评为D级外,工程建设企业因其他不良行为被降为D级的,降级期间不公布其诚信分值。降级期届满后,诚信管理平台将重新公布诚信分值,并根据诚信动态分值自动恢复对应的诚信等级。

  第十四条  根据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具体如下:

  (一)对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1.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鼓励优先选择A级企业;

  2.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对B级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C级企业实行防范与监管并重机制,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

  1.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2.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四)对D级企业实行重点防范为主机制,实施警告制度、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

  1.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2.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诚信平台暂停公布该建设工程企业的《企业电子诚信档案》:

  (一)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暂扣的;

  (二)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失效的;

  (三)企业相关证书有效期满或逾期未更新年检信息或市外企业在本市承揽业务负责人任命期满的。

  第四章  诚信信息公布

  第十六条  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当与企业诚信信息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一致。

  企业诚信信息通过诚信管理平台归集,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等平台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企业诚信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企业的诚信信息。

  第十八条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3年,属于基于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原则上为1年;其它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对不良行为已进行整改,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其委托机构核查,查实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不良行为的认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监督被变更、撤销、确认无效的,建设工程企业通过诚信平台进行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实后,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进行变更或删除。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列入诚信平台的不良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管理平台向作出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时限:涉及人员实名制考勤、事中事后补录等情况的不良行为申诉时限为自不良行为公布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其余不良行为的申诉时限为不良行为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逾期不进行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