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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中府办函〔2025〕64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2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日


中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2.3  专家组

2.4  工作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5.1.2  启动程序

5.1.3  响应措施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5.2.2  启动程序

5.2.3  响应措施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5.3.2  启动程序

5.3.3  响应措施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5.4.2  启动程序

5.4.3  响应措施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交通保障

7.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6  通信保障

7.7  社会动员保障

7.8  科技保障

7.9  联动保障

7.10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

中山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自然灾害救助职责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市级救助工作。当相邻市域发生自然灾害并对中山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自然灾害救助的首要任务,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2)坚持和加强党对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的救灾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3)充分发挥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健全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

  (4)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

  (5)市委、市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中发挥统筹指导和支持作用,镇街党委(党工委)、镇街政府(本文所称“镇街政府”包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挥主体作用,承担灾害救助的主体责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监督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主  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领导。

  副主任:市政府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中山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城管和执法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气象局、市科协、市红十字会、中山海事局、武警中山市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水文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山监管分局、广东电网公司中山供电局、中山电信公司、中山移动公司、中山联通公司、中山铁塔公司、中山日报社、中山广播电视台等41个单位。

  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下设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灾情统计报送、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市有关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市有关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各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6)承担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组 

  市减灾委依托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组建专家组,对全市减灾救灾救助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供咨询意见。

  2.4  工作组

  市减灾委根据工作需要,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市有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他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工作组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市减灾委和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自然资源、水务、应急管理、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强化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向市减灾办和市有关单位通报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气象局负责)、水情预警信息(市水务局、市水文局分别负责)、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等。

  市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的准备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各镇街、各有关单位应掌握危险区域人口情况,统计可自行转移安置和需组织转移安置的人数,明确转移责任,科学预设避难人员疏散引导线路和转移安置的应急避难场所;

  (4)市减灾办协调市发展改革局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物资。必要时,启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

  (5)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救助准备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有关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办;

  (7)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镇街政府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发布责任,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以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组织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信息共享以及灾情发布等工作。

  4.1  信息报告

  (1)市、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和管理灾情报告工作,教育和体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气象、电力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及时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供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2)各镇街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2小时内对灾情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造成镇街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各镇街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

  (3)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应当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涉及自然灾害因素的死亡失踪人员,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不得以灾种未确定、人员身份信息未确认、事件性质有待认定、“属意外事件”等理由迟报、瞒报死亡失踪人员。

  (5)市、镇街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组织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6)对于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镇街,镇街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在7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后2日内审核、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

  (7)对于干旱灾害,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每5天至少续报一次灾情,旱情影响严重时,视情加密报送,直至旱情基本解除;旱情基本解除后及时核报。

  (8)市、镇街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4.2  信息发布

  (1)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正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发布渠道包括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3)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灾害类别,市政府有专项应急预案的,按其规定启动相关预警和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Ⅰ级响应级别最高。启动、调整、终止救助应急响应的通知以市减灾委名义印发。

  5.1  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市范围内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70万人以上;

  (5)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立即组织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和会商,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报请市委、市政府决定。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市减灾委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实时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组组织开展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预拨工作机制,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并向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省救灾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发展改革局积极争取上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单位迅速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国资委协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中山军分区、武警中山支队、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参加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局、疾控中心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市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活动。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山监管分局加强受灾地区金融支持服务,督促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损失评估和保险理赔。

  (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和执法局依职责指导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指导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市水务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应急供水工作。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能源企业做好受损能源基础设施恢复,协调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抢修工作。

  (9)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研评估。

  (10)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会同市委外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等对我市的国际救援事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相关救灾工作。

  (11)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镇街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组织市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办,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其他市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市减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市范围内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7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万人以上、70万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或其委托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市减灾委派出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实时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预拨工作机制,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发展改革局积极争取上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迅速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国资委协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中山军分区、武警中山支队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参加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卫生健康局、疾控中心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山监管分局加强受灾地区金融支持服务,督查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损失评估和保险理赔。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镇街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每天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委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其他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市减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市范围内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150户以上、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万人以上、50万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市减灾办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跨镇街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受灾地区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救灾支持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并通报市有关单位。

  (2)市减灾办主任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每日两次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根据情况加密报告。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预拨工作机制,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发展改革局积极争取上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迅速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中山军分区、武警中山支队、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参加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卫生健康局、疾控中心指导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山监管分局加强受灾地区金融支持服务,督查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的损失评估和保险理赔。

  (7)受灾地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其他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市范围内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30户以上、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30万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市减灾办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并通报市有关单位。

  (2)市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每日两次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根据情况加密报告。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预拨工作机制,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迅速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市卫生健康局、疾控中心指导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

  (7)其他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地震、突发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市减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省对我市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我市要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市级应急响应。我市启动Ⅲ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省减灾办报告。

  5.7  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研判,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灾情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减灾办立即部署开展灾后救助工作,受灾镇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救助指导标准、各级财政资金安排、需救助情况等,科学制定救助方案,明确具体补助标准,规范救助资金管理,有序开展各项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受灾地区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生活救助范围,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需救助台账,统计生活救助款物等需求。

  (2)根据受灾地区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4)市应急管理局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对救助情况进行相关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受灾地区将基本住房因灾倒塌、损坏,需要重建、修缮的受灾家庭纳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范围,把房屋修缮加固重建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头等大事,精心谋划部署推进,力争在次年春节前完成重建任务。

  (2)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4)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区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5)根据受灾地区的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地方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用地指标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规划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结果上报到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地区的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8)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1)受灾地区将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纳入冬春生活救助范围。

  (2)在市应急管理局的组织、指导下,镇街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于每年9月下旬启动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并核实有关情况。

  (3)受灾地镇街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4)根据镇街及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保障。

  (5)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协助受灾地区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物资问题。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保障

  (1)各镇街、市各有关单位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各领域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工作,鼓励、引导保险行业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信息报告工作。

  (3)建立并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管理机制,推动建立专业性强、具备一专多能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和骨干力量。建立覆盖市、镇街、村(社区)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明确各级灾害信息员配置,市、镇街灾情管理工作由具有应急职能的机构承担,每个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灾害信息员,多灾易灾和灾害风险高风险地区可适量增配。

  7.2  资金保障

  (1)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2)市发展改革局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的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困难。镇街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4)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救灾资金预拨工作机制,根据灾情发展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需要。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市财政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省级预算内投资。

  7.3  物资保障

  (1)各镇街、市各有关单位应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市、镇街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统筹等按照有关应急物资名录要求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求,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

  (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市、镇街两级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自然灾害救助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议代储制度,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完善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4)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4  交通保障

  加强紧急情况下交通运输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绿色通道”运输保障和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实现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7.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1)市、镇街要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规模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护场所,村(社区)要利用本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置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物资,提供必要医疗条件。

  (2)灾情发生前后,镇街及村(社区)应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内涝、地质灾害等隐患点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防范次生灾害发生。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条件、防疫要求、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3)各镇街、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保证应急避难设施设备日常有效、安全,满足应急启用、开放功能。

  7.6  通信保障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和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市、镇街两级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2)根据上级部门工作安排,基于应急宽带VSAT卫星网和战备应急短波网等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7  社会动员保障

  (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2)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8  科技保障

  (1)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完善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2)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先进应急装备的跟踪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9  联动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与相邻地市等在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应急救灾协调联动机制。

  7.10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各部门、各镇街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中所称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冰冻、高温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暴雨、灾害性海浪、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镇街、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市减灾办编制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减灾办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2)市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制定本部门自然灾害救助预案或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3)各镇街应组织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市减灾委备案。市减灾办加强对各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动态完善预案。

  (4)市减灾办协调有关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5)本预案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减灾办负责。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府办函〔2023〕151)同时废止。

  

        附件:中山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自然灾害救助职责


附件

中山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自然灾害救助职责


  中山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顺利完成。各单位主要职责是:

  中山军分区:负责组织所属部门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人员。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委外办:配合做好在中山的外国侨民受灾、外国驻华使领馆与我市联系沟通通报等涉外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相关事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配合中央驻中山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稳定受灾地金融秩序相关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金融风险防范,指导做好政策性农房保险理赔。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及有关重大问题;编制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计划,并争取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会同相关部门保障受灾期间市场重要商品价格稳定;配合市应急管理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救灾物资;按程序动用储备粮投放市场,保障灾区粮食市场供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能源企业(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做好因灾损毁设施设备抢险修复工作,保障灾区煤电油气等重要物资供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放政府投资的公共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及时统计报告全市能源企业受灾情况。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学校(不含技校,下同)、幼儿园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及灾后复学工作;组织落实直属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临时避难场所的开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前监管和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教育系统受灾情况;组织、指导各镇街对师生教职员工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做好学校防灾减灾机制建设。

  市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管理救灾工作;安排防灾减灾和重大救灾科研项目,为受灾地区和灾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生产供应,对无线电频谱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和管理,保护相关合法无线电频率使用安全;负责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准确发送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障灾害救援现场等重要通信畅通;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工业、通信行业受灾情况;分析评估灾情对全市工业经济运行的影响,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职能管辖范围内工业企业救灾复产和灾后重建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受灾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受灾地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做好灾区巡逻防控工作,加强重点部位的巡查防控力度,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类趁灾作案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指导开展治安、交通等方面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将灾害救助后仍有生活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及时纳入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发动社会组织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或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迅速到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受灾地区做好受灾技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及灾后复学工作;督促技工学校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指导各镇街对技校学生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做好抢险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并指导实施;协助市发展改革局、灾区政府等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做好应急测绘保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指导林业及其灾后的保护生态修复工作;负责发布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预报、预警;及时统计报告地质灾害损失、林业受灾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灾后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灾区开展因灾倒损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因灾倒损房屋的核查评估工作。负责及时报告地震信息;做好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后震情发展趋势判断;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灾情报告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组织指导城市燃气的抢险、抢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输车辆、船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物资紧急运输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按照有关规定对救灾车辆免费通行;负责组织、指导损毁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抢修工作,优先抢通受灾群众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线路,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和主要省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顺畅及抢险救援队伍、装备、物资运送等;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因灾损毁情况;督促和协调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做好灾后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按职责对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洪排涝和抗旱调度;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生活及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设施和城市供水工程设施抢修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损毁情况;做好防灾减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预报及防控;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农业防灾救灾工作;组织作物种子、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灾后农业恢复生产工作;按有关规定指导做好病死畜禽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及时统计、评估农业受灾情况;开展农业防灾减灾知识推广。

  市商务局:负责配合应急管理、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协调、指导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应急广播体系;指导受灾地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协助广播电视机构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并及时用多种形式弘扬先进人物和事迹;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和慈善机构开展赈灾募捐宣传发动工作;指导A级旅游景区、文化场馆相关企业和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A级景区、文化场馆相关企业和单位受灾情况;指导文化场馆开放,协助安置受灾人员,组织落实有关避难场所管理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文化广电领域受灾情况。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托育机构婴幼儿和保育保教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及灾后复学工作;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做好受灾地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受灾群众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加强受灾地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按需开展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及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急救知识宣传培训及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核定、报告、发布全市灾情,会同市财政局向中央、省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救灾物资;会同市发改局调拨救灾物资,必要时,开展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开展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指导协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组织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指导救灾捐赠;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防范次生灾害;做好地震防灾减灾宣传及灾害救助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受灾地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市场经营违法行为;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的违法行为;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时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保障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应。

  市统计局:负责向有关单位开展灾情统计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协助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相关要求,指导有关单位开展灾情统计工作。

  市城管和执法局:负责督促有关管理单位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的检查和加固;做好管养范围内倒伏树木和垃圾清运、市政设施维护等市容市貌恢复工作。

  市政务和数据局:保障灾害期间市级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等政务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根据应急管理局提出的数据需求清单及时协调各部门提供救灾所需相关数据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重大气象灾害调查、评估等工作;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市科协: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活动。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灾活动;参与救灾和伤病员的救治(含受灾人员心理救援);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参与灾后重建工作;协助开展群众性防灾避险、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普及宣传工作。

  中山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海上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核查、评估海上船舶的灾情。

  武警中山市支队:负责组织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协助公安部门,参与处置因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协助受灾地区政府转移受灾群众。

  市水文局:负责承担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与计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协调重大突发水事件、水文水资源应急监测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山监管分局:负责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做好保险理赔事宜。

  广东电网公司中山供电局:负责对所属的损坏电力设施修复及管辖范围内电力调度工作,保障中山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灾区电力供应。

  中山电信公司、中山移动公司、中山联通公司、中山铁塔公司:根据市有关单位提供的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及灾情资料,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提供应急抢险救灾通信保障,重点做好党政机关和民生保障部门的通信保障;负责做好通信线路、基站设施设备、机房、通讯铁塔等的维护和抢修工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负责建立专业抢险队伍和专家智库,配备专业抢险器材物资装备储备,为应急抢险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中山日报社、中山广播电视台:负责及时、准确报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状况;按照市级自然灾害分级响应要求播报预警信息,及时向公众播报灾情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正面引导舆论,弘扬社会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