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亨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火炬开发区政务数据和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镇街农业农村局、财政分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中山市粮食直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5日
中山市粮食直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提出要高度重视和抓好粮食生产的要求,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稳定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加粮农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对发展粮食生产实行扶持政策。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种植水稻、马铃薯2种作物的直接补贴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种后补,市、镇、村层层核实。
(二)统一标准,简便易行,便于监督。
(三)不虚报,不遗漏,准确上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标准公开、公平。
(二)分配公正、透明。
(三)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绩效目标
第五条 绩效目标。增加种粮农民收入,缩小种植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间的收入差距,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为完成省粮食安全考核“粮食播种面积、粮食单产和粮食产量”指标提供政策支持。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种粮直补的对象和条件。
种粮直补对象为中山市辖区内直接从事种植水稻和马铃薯的农户、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申报种粮直补的农户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提供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社保卡或公司账户的账号,并通过当地村民小组上报村委会。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
(一)村委会、村民小组、农户、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已将耕地出租其他对象耕作的。
(二)我市农户承包外市耕地种植水稻、马铃薯等粮食作物。
(三)在水稻、马铃薯等粮食作物生产过程中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全部损失或水稻亩产低于250公斤(干重)、马铃薯亩产低于500公斤(鲜重)的粮田,如插后失管、征地填土、中途改种等。
(四)种植再生稻的,仅限头季稻可申报补贴。
(五)已被征用耕地,未经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原村委会同意,擅自耕种的粮田。
(六)经市农业农村局核实认定虚报骗补的农户。
第七条 申报办法。
申报工作由镇街农业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申报办法如下:
(一)各镇街农业部门于当年水稻、马铃薯种植季节向辖区内的村民小组发放《中山市种粮直补农户申报表》和《中山市种粮直补申报登记表》。村民小组要按《中山市种粮直补农户申报表》(水稻申报面积5亩及以上、马铃薯申报面积2亩及以上的农户必须填写,一般农户暂不填写)和《中山市种粮直补申报登记表》中的内容逐户逐项(包括种植水稻和马铃薯的外村、外地农户)认真登记,并经农户户主签名确认,不得代签或伪签。承包我市耕地种植水稻、马铃薯的外村、外地农户向耕地发包方的村或村民小组申报登记。
(二)村民小组申报的情况应在各自然村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的监督。凡出现虚报或漏报的,要及时纠正或补充。村委会核实各村民小组的申报情况无误后,填写《中山市种粮直补村级汇总表》,连同《中山市种粮直补申报登记表》及新增种粮农户社保卡复印件等材料经村委会负责人审核签名确认后,上报镇街农业部门。
(三)镇街农业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补充、修改、汇总后,将《中山市种粮直补申报登记表》中的数据录入电脑,并填写《中山市种粮直补镇街级汇总表》,连同《中山市种粮直补村级汇总表》《中山市种粮直补申报登记表》和补贴农户明细资料(含电子文档)按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并按当年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线上申报。
第八条 水稻、马铃薯补贴面积和产量的核实。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镇街农业部门上报的补贴农户明细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组织镇街农业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核实、补充、修改。核实工作由村委会、镇街农业农村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分级负责,层层核实。
面积核实可采用外业实测、无人机测量、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公司等方式进行。对水稻申报面积5亩/造以下(不含5亩)、马铃薯申报面积2亩以下(不含2亩)的种粮农户或生产经营单位,由所在村委会负责核实;对水稻申报面积5亩/造以上(含5亩)、马铃薯申报面积2亩以上(含2亩)的种粮农户或生产经营单位,由农户提交租地承包合同等佐证材料,镇街农业部门负责核实;市农业农村局在镇街农业部门核实的基础上抽查复核,覆盖面积不低于水稻申报面积的10%。
产量核实可采用农户自证、理论测产和实收测产等方式进行。对水稻申报面积5亩/造以下(不含5亩)、马铃薯申报面积2亩以下(不含2亩)的种粮农户或生产经营单位,由农户提交产量佐证材料,所在村委会负责核实;对水稻申报面积5亩/造以上(含5亩)、马铃薯申报面积2亩以上(含2亩)的种粮农户或生产经营单位,由农户提交产量佐证材料,镇街农业部门负责核实,市农业农村局在镇街农业部门核实的基础上抽查复核,覆盖面积不低于水稻申报面积的5%。
如复核后,符合补贴条件的面积与农户申报面积不同的,按复核后的面积补贴。如农户不同意市或镇街的复核面积和产量,可自费聘请有资质的单位或相关行业专家到现场复核确认。核实工作结束后,市农业农村局编制享受种植水稻、马铃薯补贴的种粮农户及生产经营单位名册。
第九条 实行二次公示。对拟发放的种粮农户、生产经营单位名单采用两种方式进行第二次公示,一是由镇街农业部门组织第二次张榜公示;二是在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政务网站进行第二次公示。
第十条 资料汇总。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核实情况和公示结果,对镇街上报的补贴相关明细资料进行补充、修改、完善,汇编成册,作为翌年发放种粮直补的依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筹集。除火炬开发区(含中山港、民众)、翠亨统筹区(含南朗)、五桂山街道办事处等资金由本区街财政负担外,其他镇街纳入当年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负担。各镇街可根据实际制定本辖区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
第十二条 补贴标准。以市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为准。
第十三条 资金的拨付、管理和兑付办法。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审核确认的补贴相关明细资料,在资金控制规模内,按当年种、次年补贴的原则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拨付至各补贴农户账户。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的其他规定。补贴资金在发放过程中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不能及时兑付给补贴农户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解决。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政务网站等信息渠道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包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和分配情况,包括资金分配方法、拟发放的种粮农户及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补贴面积等分配情况。
(四)其他按规定公开的内容,如公开接受、处理投诉,监督检查情况等。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补贴对象职责:
(一)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二)自觉接受和配合市、镇街农业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镇街农业部门职责:
(一)组织种粮直补对象申报登记。
(二)收集并核实种粮农户等申报资料。
(三)核实种粮农户补贴面积、产量。
(四)编制本镇街补贴相关明细资料电子文档,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
(五)组织第二次公示,确保数据准确。
(六)跟踪、检查种粮直补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一)组织专项资金补贴对象申报登记。
(二)编制补贴农户等明细资料。
(三)负责对项目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抽查复核种粮农户补贴面积、产量。
(五)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六)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开展自我评价,并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负责对农业部门提出的种植水稻和马铃薯补贴资金使用、拨付环节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镇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水稻、马铃薯种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插后失管等不遵循农事生产规律,恶意套取补贴资金的不予认定,取消补贴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和镇街农业部门必须设立种粮直补举报电话,各级农业及其他相关部门接到有关种粮直补举报,要及时处理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答复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和财政部门要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分配、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应予以问责并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决策制度和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浪费、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二)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财政预算有关规定,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造成损失、浪费或无故滞留、缓拨资金,严重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管理措施不力,造成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低下或产生损失浪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四)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对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的农户或生产经营单位,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外,5年内取消其申请补贴的资格。
若涉及违法违纪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四条 对申报工作不重视,不如实上报数据的村或村民小组,要追究有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和经办人的责任。如果有农户或生产经营单位因虚报而获得了种粮补贴,镇街农业部门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种粮直补工作直接相关的工作经费,不得在种粮直补资金中列支,原则上由各级财政根据当年财力状况安排。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中山市粮食直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农农〔2021〕8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