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诚信体系建设,现将《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联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30日
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发挥诚信机构示范引领及品牌带动效应,有效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社部令〔2023〕5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诚信服务等级评定”),系指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且在我市范围内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等所作的综合评定。
第三条 诚信服务等级评定工作以客观科学为基础,以应评尽评、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社会监督为前提,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原则。
第二章 等级设置
第四条 诚信服务等级评定按照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基础分100分,附加分20分,总分120分。
第五条 根据评定结果和分值情况,将参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定为以下等级:
(一)AAAAA级:分值100分及以上,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优”,为我市领军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有优秀综合实力和信用状况,管理制度规范、品牌知名度高、服务质量好,对行业发展具引领作用。
(二)AAAA级:分值90-99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优-”,为我市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有很强综合实力和信用状况,管理制度健全、品牌知名度较高、服务质量较好,对行业发展具较强影响力。
(三)AAA级:分值80-89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良+”,为我市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有较强综合实力和信用状况,具备一定品牌知名度,服务质量良好。
(四)AA级:分值70-79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良”或“良-”,为我市优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有良好综合实力和较好信用状况,服务质量好。
(五)A级:分值60-69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中-”或“中”或“中+”,为我市达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管理、服务规范。
(六)分值59分及以下,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差”,为我市不达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予评定诚信服务等级,视为不达标:
1.存在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开展业务或乱收费等违规行为的;
2.近1年内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或尚未执行完毕的;
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4.正在被行政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5.经查证有伪造材料、虚报数据等行为的。
第三章 等级应用
第七条 诚信服务等级应用坚持“发挥模范作用、鼓励发展壮大、强化问题监督”原则,诚信服务等级评定结果作为评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状况以及实行差异化服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诚信服务等级评定结果实行实名制、清单式及动态化管理,并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提高社会知晓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经评定后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在经营门店显著位置依法公示诚信服务等级,并通过印制“扫码可查”二维码、悬挂牌匾等方式保障求职者知情权。
第九条 对获评AAA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用以下措施进行奖励和服务:
(一)优先推荐参加“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联盟”组织开展的供需对接、招商推介等活动;
(二)优先推荐与科研院所、产业联盟等深度合作,有序承接人才服务项目;
(三)优先推荐选派人员参加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研修班;
(四)其他奖励服务措施。
对获评AAAA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前款基础上增加以下奖励和服务措施:
(一)在信用门户网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二)优先推荐纳入省、市级龙头和“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目录;
对获评AAAAA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基础上再增加以下奖励和服务措施:
(一)获“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称号,发放“中山市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牌匾;
(二)推荐参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依据相关扶持政策获评机构可分别享受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三)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条 对获评AA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予以规范:
(一)按计划开展机构经营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法治化水平提升行动;
(二)加强风险隐患监测;
(三)其他有助机构加强建设、加快发展的督导措施。
对获评A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以下措施予以严格管理:
(一)不定期走访、约谈机构负责人,指导督促其规范经营;
(二)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抽查力度,加强与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公安、税务等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依法及时查处机构违法经营行为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三)其他有助机构加强建设的督导措施。
对不达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条第二款基础上增加以下重点监管措施:
(一)列为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监管对象,重点跟踪掌握经营状况,无法联系、长期经营异常的,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按规定程序注销行政许可;
(二)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第四章 参评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按要求申报诚信服务等级评定:
(一)依法成立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二)连续在我市依法正常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满一年以上;
(三)未获得过诚信服务等级或已获诚信服务等级有效期已满。
第十二条 诚信服务等级评定标准原则上每年结合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行业发展实际动态调整,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开发布的相关通知为准。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并适时动态调整诚信服务等级评定标准,组织实施评定工作,依法依规及时处理评定期间申诉异议。各镇街(管委会)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诚信服务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 诚信服务等级评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参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开发布诚信服务等级评定工作相关通知后,我市符合参评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及时申报,并对所提交的材料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审核。各镇街(管委会)负责对辖区申评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当场受理并加注审查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评机构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评机构补正材料。
(三)组织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机构申报情况,制定诚信服务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评定形成初评意见。
(四)实地考察及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初评意见,视情对申评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及复核。
(五)社会公示。拟评定的诚信服务等级评定结果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实名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及时书面答复处理结果。
(六)公布结果。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或经核查后异议不成立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上公布诚信服务等级评定结果。评定为A级、AA级、AAA级、AAAA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颁发证书,评定为AAAAA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颁发证书和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牌匾,诚信服务等级评定结果一并反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诚信服务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诚信服务等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一年。
第十六条 对申评期间弄虚作假或获评后不再符合评定条件的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其参评资格、诚信服务等级评定结果,收回其证书及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牌匾,相关信息同步向社会公告,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