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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教体〔2024〕5号、中教体规字〔2024〕2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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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音频】《中山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

                        【文字解读】《中山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


各镇街教体文旅局(教育和体育事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市直属学校(幼儿园):

  现将《中山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5日

  

中山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等规定,构建公平公开、规范有序的校服选用秩序,确保校服质量安全,保障广大中小学学生的健康成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各直属中小学校、各镇街中小学校(包括普通公办、民办中小学、中职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三条 市教育体育局、镇街教体文旅局(教育和体育事务中心),市、镇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对各中小学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管理。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制定校服管理相关规定,统筹全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校服质量技术要求、招投标、管理等方面的指导意见与制度;对校服采购招标工作进行监管;对校服质量、价格、采购供应及售后服务进行督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服质量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校服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校服质量专项检查和质量监督抽查,按规定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依法查处生产及销售不合格校服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镇街教体文旅局(教育和体育事务中心)负责组织、指导、统筹、监督本辖区校服采购招投标及管理工作。按照校服各项质量技术标准和供应要求,对校服产品质量、中标校服生产企业服务质量等进行跟踪督查,定期作出评估,并按要求向市教育体育局等部门提交年度评估意见;落实本市关于校服管理的各项规范要求;接受和处理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对校服有关问题的投诉。

  第四条 各学校为本单位的校服管理主体,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负责具体落实校服着装规范,协助中标校服生产企业做好校服发售和售后服务工作;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机制;与中标校服生产企业签订有效合同;受理对校服问题的投诉;严格执行自愿原则,控制校服订购次数和数量,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

  

第三章 设计与选用

  

       第五条 校服管理应体现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以及专业性。

  第六条 学校应结合实际深入论证,并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后确定是否选用校服。

  选用校服的学校应建立以学校、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并就校服选用、采购及售后服务等制定具体细则。

  第七条 校服设计应遵循安全、美观、得体、舒适、实用、经济的原则。倡导设计结合校园文化、中山特色、时代特点;应考虑本地气候、青少年年龄特征、学校各类活动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设计。

  第八条 校服设计应逐步健全推荐评议制度,听取学生、家长、社会各方意见,搭建和营造专业引领、多方参与、机制灵活、鼓励创新的平台和氛围,整体提升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着装水平。

  第九条 校服款式一经选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以减少家长重复支出。

  

第四章 采购与监督

  

       第十条 校服的购置坚持“新生订做,旧生补充”的原则,学校为新生订购校服纳入集中采购,实行招标生产供应制度及中标校服生产企业备案、考核管理制度。采购周期原则上为每3学年招标一次,采购合同期满须按规定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校服采用公开招标模式,学校自主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代为集中采购。学校和招标代理机构制定的招标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学校和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校服供应企业时,应对有意向参与校服投标的企业的生产能力、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用度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和比较,并选用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优价廉、售后服务完善、社会信誉好的服装供应企业。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在采购校服时,应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合同中标明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校服质量指标要求、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条款。应标的校服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指标要求组织生产,保障校服安全与质量。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应在公示栏或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校服采购情况,包括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将采购各环节的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并交市教育体育局、招标代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和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聘用的校服招标评审专家,需在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组建的校服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一般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采购招标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校服实施“双送检”制度。中标校服生产企业供给学校(含校外销售点)的校服属不同批次的,每一批次均须主动送检,并取得具有检验资质机构出具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条款的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向学校供货。学校对供应的校服进行随机抽检,即在学校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下,在供应的校服中随机抽取样品送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经检验达到中标时的样衣质量指标要求后,方可提供学生使用。检验费由送检单位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样衣样式质量标准及校服生产企业出示的合格检验报告验收校服,查看供应的校服是否达到采购合同约定的样衣样式质量要求,是否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是否有具有检验资质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建立质量验收台账,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校服检验合格后方可发给学生使用。

  学校要对不同批次和样式的校服样衣留存。封样时,由学校和中标校服生产企业确认后,将样衣密封包装,在包装上标注“抽查样品”字样并加盖双方公章各保存一份。若双方发生质量争议,以封存的样衣质量检验结果进行鉴定处理。 

  第十八条 采购的校服如出现质量问题,或质量指标达不到中标时的样衣样式质量要求,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中标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还应按管理权限向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确保校内配送和校外销售的校服质量一致。如校外销售的校服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可按合同约定取消供应商在校外销售点的售卖资格。

  第十九条 每年实施中标校服生产企业量化考核制度。中标校服生产企业在供货期内,学校每年12月份对中标校服生产企业的供应质量及服务水平实施量化考核,于次年1月份把考核结果通报给中标校服生产企业并上报市教育体育局。中标校服生产企业考核结果应作为校服招标评标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校服质量监测机制。市、镇街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校服质量随机抽检,及时对外公布校服质量抽检结果。鼓励各镇街、学校开展校服质量满意度网络调查,并将校服质量抽检结果、满意度调查结果抄送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各采购单位、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过“信用中国”等系统查阅校服生产企业的信用记录。鼓励采购单位将失信信息及信用评价作为校服招投标的重要参考,并在招标公告投标资格条件中设定准入标准。

  相关部门要完善投诉机制,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鼓励学校、群众通过校服监管部门联系电话反映有关情况。中山市校服质量管理投诉电话:0760-89989780。

  第二十一条 建立校服生产企业负面清单制度。校服主管部门将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校服供应质量不符要求、服务不到位及不按合同履约的校服生产企业纳入负面清单,作为校服招标评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生校服费由中标校服生产企业按规定直接向学生收取或由学校代为收取。校服的价格应坚持质价相宜、保本微利的原则。中标校服生产企业必须在售后服务专卖点(店)公示校服价格,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学校捐助的,学校应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幼儿园可参照执行),试用期三年。《中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教体〔2016〕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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