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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中商务合字〔2023〕5号、中商务规字〔2023〕6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7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中山市商务局

2023年12月27日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市企业利用国际市场资源做大做强,高质量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市商务局在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设立促进境外投资合作项目,根据《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时代中山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商务局是专项资金促进境外投资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设置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受理项目资金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组织项目评审、跟踪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以及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资金预算,按照规定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绩效目标:用3年时间,支持我市企业积极参与国际产能合作,提高对外投资的质量和效益,推动产业升级,增强我市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第二章 支持对象、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项目资金支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山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

  (二)依法诚信经营、财务制度健全、近3年无违反境外投资合作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商务部门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及进行在外人员信息备案。

  (三)对外投资项目应在项目所在地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正常运营,按规定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报到,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企业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第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严格按照境外投资合作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且中方累计实际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的对外投资项目,给予以下2个项目的支持:

  (一)前期专业服务费用。指境内主体开展对外投资,在注册设立境外企业或跨国并购项目交割之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的费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的费用;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的费用;购买跨国并购涉及的买方并购补偿保险、并购分手费责任保险及其他并购相关保险的费用。

  支持标准: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每个境外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只能享受1次前期专业服务费用支持。

  (二)统保平台项下保险费用。指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业务,为降低可能面临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而向政策性保险机构购买海外投资(股权)保险、海外投资(债权)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再融资保险、海外租赁保险、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等“走出去”相关产品及服务支出的费用。

  支持标准:对于企业实缴保险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支持,每个境外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第七条 境外投资合作经贸活动支持内容和标准:

  相关境外投资合作经贸活动由市商务局组织或经市商务局备案。

  支持标准:对参加活动的企业或社会团体出访人员的往返机票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每个单位每次活动获得补助的人数不超过2人,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机票费以经济舱机票费为支持标准。

  第八条 项目支持时间以申报通知的规定为准。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该按照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申报材料,逾期未提交相关准确齐备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镇街商务部门对资料齐备性、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市商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或组织相关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专家等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根据评审意见或审核结果提出拟支持对象名单,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有异议的申请单位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总额超出项目预算金额的,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进行调剂,或列入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支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被纳入“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近两年内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及虚开发票行为被税务部门处罚的。

  (四)同一项目向市级多个资金主管部门申报资助的。

  (五)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审计工作、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五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须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已收取的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可在3至5年内限制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覆盖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项目。